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803|评论: 6

[群众呼声] 无薪试岗把打工人当傻子坑!人社部门还不管管么[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8-2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成都人,一名普通的打工人,最近看到曝光无薪试岗的新闻,真的鬼火冒,肺都要气炸了!就在前几周,我在求职软件上就遇到过好几次,说什么试用期三天,通过才有工资,还有HR冠冕堂皇说什么培训期,四天考核通过的话才有工资,那我付出了时间精力,凭什么那几天就不给工资了?到时候通不通过都是对方说了算,我岂不是白干,到处给人白打工?

1.jpg

2.jpg

我还特意在小红书上搜了下,发现不止我,不管在成都还是其他地方的网友,都被无薪试岗坑惨了。辛辛苦苦干了好几天,啥都没落着,倒贴时间、路费、精力,最后随便一个理由就把我们打发了,一分工钱都不给,把试岗当成白嫖劳动力的手段,简直是道德败坏!甚至有HR会声称“公司免费教技能,没有让你们交培训费就不错了”。这些黑心企业简直把我们劳动者当免费牛马使,完全不把劳动法当回事儿,欺负我们打工人找工作难,就搞这些歪门邪道,太过分了!

微信图片_2025-08-27_094455_082.png

微信图片_2025-08-27_094502_382.png

小红书.png

这些无薪试岗乱象,对我们打工人来说危害太大了,不仅劳动成果被剥夺,还可能耽误找其他正经合适工作的机会,再这样发展下去,劳动者还怎么找工作赚钱?成都这么好的城市,就业环境被他们搞得乌烟瘴气的,还有没有王法了?

求成都的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这些部门,真的管管吧!成都有没有对无薪试岗现象进行过专项排查?针对无薪试岗到底有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怎么去认定他们的违法性质?遇到这类情况,我们又该怎么去维护自身权益?希望相关部门能听到我们打工人的呼声,给打工人撑腰,还我们一个公平、有保障的职场环境,让我们安心工作、踏实赚钱。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5-9-1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您反映的成都市存在部分企业以“无薪试岗”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我局高度重视并立即展开核查。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四川卓锦律师事务“无薪试岗”问题: 经核查,四川卓锦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未设置人事主管“李某”,且该律所仅招录持有律师资格证的人员。我局已要求BOSS直聘平台限制“无薪试岗”招聘信息发布,防止不法人员冒用用人单位信息进行招聘。同时,提醒广大求职者注意核实招聘信息真实性,谨防诈骗。
       关于“无薪试岗”现象:经调查,部分企业以“试岗期”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确属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岗期”并非法定概念,劳动者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长需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任何形式的“无薪试岗”均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若以“试岗期未通过”为由拒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若遭遇类似问题,我局建议劳动者保留工作记录(如考勤、邮件、工作成果、沟通截图等)、劳动合同或口头协议证明等证据,拨打举报投诉电话(028)86647504投诉反映,或就近向属地劳动保障部门投举报投诉,人社部门将依法处置。
        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25-8-27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5-8-27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很普遍了,劳动监察该管管了。

发表于 2025-8-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451924123 发表于 2025-8-27 21:22
确实很普遍了,劳动监察该管管了。

附议+1

发表于 2025-9-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说了,通过才有薪资,没通过是没有薪资啊,你没给公司创造价值,凭什么给你工资?不愿意可以不去啊

发表于 2025-9-16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肥肥4 发表于 2025-9-2 13:39
人家说了,通过才有薪资,没通过是没有薪资啊,你没给公司创造价值,凭什么给你工资?不愿意可以不去啊

连劳动报酬都给不起,还招啥人呢?定性为劳动欺诈不为过,累计多少人数应该纳入刑法管治。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