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昊农公司举报武胜县法院“一案两判”的怪事:原告毛迎春在前案败诉且判决生效后,无新事实仍重复起诉,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文达荣,不仅违规受理该案,更作出推翻前案的判决,严重损害我司合法权益,恳请公众与媒体监督。 两起官司“换汤不换药”,半年内同一诉求重复起诉: 事情要从2021年12月说起。当时,毛迎春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我司起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川1622民初4704号(下称“前案”)。法院经审理查明,毛迎春未按约定完成土地经营权等关键手续的交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最终于2021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早已生效,我司本以为此事已尘埃落定。 可没想到,仅过半年,2022年6月26日,毛迎春竟再次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我司诉至同一法院,案号为(2022)川1622民初2466号(下称“后案”)。我司仔细比对两案材料发现,这根本是“换汤不换药”: 当事人完全一致:均为毛迎春诉我司; 诉讼标的完全相同:均围绕2021年7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15万元股权转让款; 诉讼请求核心一致:前案要求支付15万元及利息,后案仅去掉“利息”诉求,主请求仍是索要15万元股权转让款。 更离谱的是,前案判决已明确“交接未完成、付款条件不成立”,后案承办法官文达荣却在无任何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9日作出判决,直接要求我司支付15万元——相当于把已生效的前案判决“推倒重来”! 所谓“新证据”早存于前案,“新事实”纯属借口: 面对毛迎春在后案中提交的两份“关键材料”,我司必须戳破其谎言: 其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21年12月24日,而前案的审理时间是2021年12月3日立案、12月30日判决,这份协议在前案审理期间就已存在,毛迎春当时故意不提交,现在拿出来充当“新证据”,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新的事实”; 其二,“走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说明”,只是对前案已查明事实的补充解释,没有任何新内容,更不足以改变案件“交接未完成”的核心定性,根本算不上能影响裁判结果的新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一事不再理”原则,毛迎春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重复起诉——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且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全部法定要件,依法不应受理。 法官三大违规操作引质疑,我司诉求监督追责: 对于承办法官文达荣在案件中的行为,我司实名提出三点明确质疑,认为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 违法受理重复起诉:未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生效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申请再审”的规定,违规立案; 2. 滥用审判权推翻前判: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径直否定前案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违背“司法既判力”原则,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3. 程序审查失职:我司当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官未充分核实案件关键事实,仅凭毛迎春单方材料就作出判决,裁判依据明显不充分。 我司坚信司法公正,也恳请麻辣社区网友、媒体朋友关注此事,监督后续进展。若有新情况,我司将继续实名披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 四川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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