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597案中厉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是2025年8月18日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官张海(86730739)居然说他只知道执行,不知道该规定;……不然就拘留!尊敬的领导,请你们依法劝说张海,我8月18日呈交的“执行异议书”,依法张海应该2025年9月2日之前书面驳回或支持,如果执行法官都不认法;横蛮执行,我们能够服从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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