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121253”: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知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5年8月29日17时55分许,您驾驶川XF757**小型客车在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广安南站停车场内,从车位驶出右转时,与在停车场内直行的姜某良驾驶的川XJ26**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9月1日8时30分,您与姜某良到我大队处理事故。因该停车场无公安监控视频,值班民警结合双方陈述及现场照片等信息,初步判定您负事故全部责任,您对此有异议后离开。随后,值班民警通过广安南站管理方调取了停车场有关监控视频,于当日15时30分,再次联系双方到队,向你们双方播放了停车场监控视频。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详细分析事故细节,确认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最终认定您负全部责任,姜某良无责任。双方均对该责任认定表示认可,并已签字确认。
如您仍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我们将依法依规处理,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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