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生产帖,只是网络上的搬运工)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1)
这部分存在的问题:
1、 被告方一再宣称的“审批流程合法”,是指发放执照时,审批资料属于形式审查,不需到经营现场核实。
可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需要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的(这是很多年前就有的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和《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也都明确要求遵守相关国家法规。
4只眼睛看不见一栋居民楼,还说“审批流程合法”……
2、就算被告“审批流程合法”,它还有事后监督的责任。经营场所违法,是被告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
目前这些餐馆的经营场所违法状态还在延续,被告有责任,有义务予以查处和纠正。但在我们投诉后,他们拒绝处理。
3、,“按照区府相关安排,原告反映的问题由观音桥街道办牵头处理……”属不实叙述。
我们询问了江北区政府,他们没有对我方的投诉作出过这样的安排,真实的情况是:副区长廖XX将我们的一份投诉转给被告,希望其认真处理,仅此而已。
4、判决书承袭了被告的诡辩,将“经营场所违法”偷换为“油烟问题”。经营场地违法是根源,是因果中的因,油烟污染只是果。更何况,上诉人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
试问:油烟问题整改了,经营场所违法就不存在了吗?
但以上内容都不是问题的核心!此判决真真荒谬之处在于:被告是否纠正违法,对我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巨大的影响,但它却强行说“并未对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这有多荒谬!
本人咨询了3个律所,他们均称无法理解。一位法院人士戏称这两份判决是“睁眼说瞎话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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