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的问题收悉,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一、您提出的执法主体不合适,“越权执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古委办〔2019〕37号)第三条第九款“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的规定,我局对全县食品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经营者,属我局监督执法范围。故您提出的执法主体不合适,“越权执法”问题不成立。 二、您提出的执法动机存疑,涉嫌“打击报复”问题。本周期年内,我局共接到4次关于您的产品质量举报,分别于2025年1月9日、2月17日、5月28日、6月3日派员对您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并对您作出2次行政处罚决定(古市监处罚〔2025〕53号、古市监处罚〔2025〕133号),累计处罚金共计29.412493万元。根据《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监发〔2025〕24号)、《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已开展畜禽肉及副产品抽检55批次,共45家。拟定于2025年8月对全县的生猪定点屠宰销售单位(共4家)进行全覆盖抽检,其中8月7日凌晨对古蔺县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抽检,8月26日凌晨对古蔺新佳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抽检,计划8月27日凌晨对您开展抽检,后因您现场无分割销售猪肉行为,不具备抽样条件,故未对您开展抽样检测。故您提出的执法动机存疑,涉嫌“打击报复”问题不成立。 三、您提出的8月27日抽检未出示执法证件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佩戴有执法证、工作证,并现场出示给您负责人员查看,现场检查照片附后。故您提出8月27日抽检未出示执法证件问题不成立。 四、您提出的执法人员未按规范着装,脚穿凉鞋的问题。经核查,我局抽检人员未着制式服装,但没有抽检人员穿凉鞋,我局已于9月4日对相关抽检人员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在今后的抽样过程中规范着装。 五、您提出的强行进入核心区域,生产秩序中断的问题。经向当时抽检人员了解、结合现场视频、照片来看,在8月27日拟对您开展抽检过程中,由您的法定代表人彭隆全程带领、陪同进行,整个过程中您正常生产,现场检查照片附后。故您提出的强行进入核心区域,生产秩序中断的问题不成立。 六、您提出的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定,8月27日拟对您抽检符合此管理办法,所以未提前通知您。故您提出的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问题不成立。 七、您提出的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或执法依据问题。在市场监管局执法文书规范中,并无执法检查通知书。我局抽检人员在出示证件时,口头告知此次前来是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现场情况,您当日未自行分割销售生猪肉,冻库检查也未发现有分割冻肉,故未对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未开展抽检所以未出具相关抽检文书。故您提出的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或执法依据问题不成立。 八、您提出的允许无执法资格的第三方参与执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规定,我局可以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中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127),该项目采取挂网公开招标,全程合规合法。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600批次。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国检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承检机构进行抽样符合相关规定。故您提出的允许无执法资格的第三方参与执法问题不成立。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陈雪松 联系电话:0830-7102074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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