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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规执法报复企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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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的投诉信4复
  尊敬的四川省纪检监察部门:
       我们是四川古蔺县双沙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我司”),现向您们实名投诉四川省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古蔺县市监局”)联合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检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晚间至27日凌晨对我司实施违法违规深夜突击执法检查一事。该行为不仅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更存在明显打击报复意图,严重扰乱我司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当地营商环境,损害行政机关公信力,恳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监督,为企业主持公道。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前置行政争议情况:2025年6月,古蔺县市监局就我司经营事项作出两项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处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存在明显不当,我司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定于2025年9月24日开庭审理,目前处于待开庭阶段。深夜突击执法的具体经过:2025年8月26日23时30分至27日0时30分,8名人员(自称含5名古蔺县市监局执法人员、3名四川国检公司工作人员)驾驶政府公务车抵达我司,强行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要求,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或任何法定执法依据;- 执法人员未按规范着装,部分人员甚至脚穿凉拖鞋,严重违反行政执法人员仪容仪表规定,执法严肃性荡然无存;- 未经法定程序、未履行告知义务,强行深入我司生产车间、冻库等核心生产区域,直接导致我司生产秩序中断,部分生产环节被迫暂停,造成经济损失。二、对此次执法行为违法违规性的明确指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古蔺县市监局的此次行为存在三重违法违规问题,具体如下:(一)执法主体不适格,属典型“越权执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才是对我司(定点屠宰场)实施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的唯一法定部门。古蔺县市监局的法定职责仅聚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即便发现我司产品在市场流通中存在问题,也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函告古蔺县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源头核查,而非直接跨越职权范围,对屠宰生产环节实施执法。此次未经法定移送程序、擅自跨领域执法,完全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二)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无视法律规定2 、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除“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情形外,执法检查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检查事由、法律依据等。我司当时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无任何紧急情况,古蔺县市监局选择深夜突击且不提前告知,完全违背程序要求。2. 未出示执法证件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但此次执法中,5名自称市监局工作人员的人员始终拒绝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也未提供任何书面执法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我司本有权拒绝配合,但对方以“行政强制”姿态施压,强行推进检查。. [3. 允许无执法资格第三方参与执法:四川国检公司仅为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其仅具备技术检测资质,无任何行政执法权。但该公司3名工作人员以“联合执法”名义参与检查,实质是“违法行使执法权”,而古蔺县市监局对此予以默许、允许,涉嫌违规授权,程序合法性完全不成立。(三)执法动机存疑,涉嫌“打击报复”,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且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原则,不得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实施歧视性、报复性措施。此次执法恰好发生在我司起诉古蔺县市监局的行政案件待开庭期间,且执法时间选在深夜、执法方式突破法定权限与程序,具有明显“针对性、突发性”,与正常执法的“规律性、合规性”完全不符。该行为客观上已导致我司声誉受损、生产受扰,本质是古蔺县市监局利用行政权力对我司提起诉讼的“打击报复”,严重违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三、我司的核心诉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反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明确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古蔺县市监局的此次行为,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企业权益的侵害。为此,我司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恳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古蔺县市监局此次违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真实身份、执法程序合法性及执法动机,对涉事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垦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基层执法权限进行专项规范,明确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管边界,杜绝“跨职权执法、违规联合执法”现象,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严肃性。要求古蔺县市监局就此次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向我司出具书面道歉与情况说明,并通过合理方式消除对我司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我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权利;恳请各媒体单位发挥监督作用,关注此事进展,曝光基层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我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合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法定部门监管。此次遭遇违法执法与打击报复,让我们深感不安,但我们始终坚信,在国家“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滥用职权、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都将被纠正,企业的合法权益终将得到保护。恳请贵单位重视此事,尽快介入处理,还我司一个公正、公平的经营环境。(以上情况绝对属实,若有不实本公司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附件:2025年8月26日23时30分至27日0时30分,古蔺县市监局及四川国检公司人员在我司生产车间、冻库执法的完整监控视频(可随时提供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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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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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的问题收悉,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一、您提出的执法主体不合适,“越权执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古委办〔2019〕37号)第三条第九款“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的规定,我局对全县食品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经营者,属我局监督执法范围。故您提出的执法主体不合适,“越权执法”问题不成立。
二、您提出的执法动机存疑,涉嫌“打击报复”问题。本周期年内,我局共接到4次关于您的产品质量举报,分别于2025年1月9日、2月17日、5月28日、6月3日派员对您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并对您作出2次行政处罚决定(古市监处罚〔2025〕53号、古市监处罚〔2025〕133号),累计处罚金共计29.412493万元。根据《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监发〔2025〕24号)、《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已开展畜禽肉及副产品抽检55批次,共45家。拟定于2025年8月对全县的生猪定点屠宰销售单位(共4家)进行全覆盖抽检,其中8月7日凌晨对古蔺县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抽检,8月26日凌晨对古蔺新佳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抽检,计划8月27日凌晨对您开展抽检,后因您现场无分割销售猪肉行为,不具备抽样条件,故未对您开展抽样检测。故您提出的执法动机存疑,涉嫌“打击报复”问题不成立。
三、您提出的8月27日抽检未出示执法证件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佩戴有执法证、工作证,并现场出示给您负责人员查看,现场检查照片附后。故您提出8月27日抽检未出示执法证件问题不成立。
四、您提出的执法人员未按规范着装,脚穿凉鞋的问题。经核查,我局抽检人员未着制式服装,但没有抽检人员穿凉鞋,我局已于9月4日对相关抽检人员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在今后的抽样过程中规范着装。
五、您提出的强行进入核心区域,生产秩序中断的问题。经向当时抽检人员了解、结合现场视频、照片来看,在8月27日拟对您开展抽检过程中,由您的法定代表人彭隆全程带领、陪同进行,整个过程中您正常生产,现场检查照片附后。故您提出的强行进入核心区域,生产秩序中断的问题不成立。
六、您提出的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定,8月27日拟对您抽检符合此管理办法,所以未提前通知您。故您提出的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问题不成立。
七、您提出的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或执法依据问题。在市场监管局执法文书规范中,并无执法检查通知书。我局抽检人员在出示证件时,口头告知此次前来是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现场情况,您当日未自行分割销售生猪肉,冻库检查也未发现有分割冻肉,故未对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未开展抽检所以未出具相关抽检文书。故您提出的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或执法依据问题不成立。
八、您提出的允许无执法资格的第三方参与执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规定,我局可以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中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127),该项目采取挂网公开招标,全程合规合法。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600批次。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国检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承检机构进行抽样符合相关规定。故您提出的允许无执法资格的第三方参与执法问题不成立。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陈雪松
联系电话:0830-7102074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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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6 07: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川国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古蔺县双沙定点屠宰场深夜联合执法检查,法理依据何在?而且是恰逢古蔺县双沙定点屠宰场行政诉讼古蔺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4日开庭),行政诉讼古蔺县教育与体育局(9月10日开庭)。这其中: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古蔺县教育与体育局,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国检检测有限公司,都是被告行列。不难想像,在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判决之际,作为被告的四川古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国检检测有限公司,深夜联合执法,对企业突击检查。其目的,动机,又是什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此次执法行动,是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别领导意图?希望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企业一个说法。垦请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

发表于 2025-9-25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朋友:您好!您通过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的问题收悉,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一、您提出的执法主体不合适,“越权执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古委办〔2019〕37号)第三条第九款“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的规定,我局对全县食品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经营者,属我局监督执法范围。故您提出的执法主体不合适,“越权执法”问题不成立。二、您提出的执法动机存疑,涉嫌“打击报复”问题。本周期年内,我局共接到4次关于您的产品质量举报,分别于2025年1月9日、2月17日、5月28日、6月3日派员对您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并对您作出2次行政处罚决定(古市监处罚〔2025〕53号、古市监处罚〔2025〕133号),累计处罚金共计29.412493万元。根据《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监发〔2025〕24号)、《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已开展畜禽肉及副产品抽检55批次,共45家。拟定于2025年8月对全县的生猪定点屠宰销售单位(共4家)进行全覆盖抽检,其中8月7日凌晨对古蔺县顺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抽检,8月26日凌晨对古蔺新佳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抽检,计划8月27日凌晨对您开展抽检,后因您现场无分割销售猪肉行为,不具备抽样条件,故未对您开展抽样检测。故您提出的执法动机存疑,涉嫌“打击报复”问题不成立。三、您提出的8月27日抽检未出示执法证件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佩戴有执法证、工作证,并现场出示给您负责人员查看,现场检查照片附后。故您提出8月27日抽检未出示执法证件问题不成立。四、您提出的执法人员未按规范着装,脚穿凉鞋的问题。经核查,我局抽检人员未着制式服装,但没有抽检人员穿凉鞋,我局已于9月4日对相关抽检人员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在今后的抽样过程中规范着装。五、您提出的强行进入核心区域,生产秩序中断的问题。经向当时抽检人员了解、结合现场视频、照片来看,在8月27日拟对您开展抽检过程中,由您的法定代表人彭隆全程带领、陪同进行,整个过程中您正常生产,现场检查照片附后。故您提出的强行进入核心区域,生产秩序中断的问题不成立。六、您提出的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抽样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定,8月27日拟对您抽检符合此管理办法,所以未提前通知您。故您提出的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问题不成立。七、您提出的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或执法依据问题。在市场监管局执法文书规范中,并无执法检查通知书。我局抽检人员在出示证件时,口头告知此次前来是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现场情况,您当日未自行分割销售生猪肉,冻库检查也未发现有分割冻肉,故未对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未开展抽检所以未出具相关抽检文书。故您提出的未出具执法检查通知书或执法依据问题不成立。八、您提出的允许无执法资格的第三方参与执法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规定,我局可以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中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编号:N5105252025000127),该项目采取挂网公开招标,全程合规合法。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600批次。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国检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承检机构进行抽样符合相关规定。故您提出的允许无执法资格的第三方参与执法问题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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