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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不服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4)川01民终19632号民事判决,提起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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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胡某某(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   汉族  
住址:成都市
身份证号510
电话:135
被申请人:郑某某  (一审原告 )女  
住址:四川省
身份证号码:511
电话号码:158
其它当事人一:
其它当事人二:
申请人胡某某、上海欧某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欧某多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分公司因与郑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民终19632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29日作出(2024)川民申9104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申请人胡某某不服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4)川01民终19632号民事判决,请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侯文飞没有出庭审理案件,事后却要当事人填写同意独任制审理表。当事人胡某某的代理人询问侯文飞,侯法官回答说:这是内部规定。但在判决书上,却写的是审判长侯文飞、审判员付冬琦、孙睿。违反了《法官法》第67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胡某某根据被申请人郑某某向医院述说的:“晚上在书店看书时被保安性骚扰、对患者强奸未遂,患者强烈反抗后逃离”,医生据此作出“创伤性应激障碍”诊断的判决认定事实,向成都市中级法院(2024)川01民终19632号案合议庭递交了“关于请求(2024)川民终19632号合议庭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春熙路派出所调取胡某某强奸未遂郑某某、郑某某拼命反抗后逃离的案卷材料的申请”。合议庭未去调取,并没有说明理由。违反了证据若干规定,程序违法。胡某某的代理人向侯文飞申请判后答疑,质疑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侯法官说:错案要找源头,后面是不能纠错的。按照侯法官的说法,二审、再审、监督检查都是走过场了。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川民申910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认定是睁眼说瞎话。
(一)《民事裁定书》认定一:“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出具的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胡某某猥亵郑某某的事实……胡某某如果对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撤销,属于已经生效的公文书证。一、二审法院对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一审起诉书和二审上诉状都陈述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书》,采信的锦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没有关键直接证据或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证明力。此外,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也应被认定为违法,并依法应予撤销;
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2019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胡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欧某多公司红星路分公司的酒店当保安值夜班时,对在二楼24小时阅读空间沙发上休息的原告郑某某进行猥亵”事隔27天后,被申请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春熙路派出所报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于2019年7月3日对郑某某被强制猥亵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7月10日对胡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胡某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于同日作出成锦公(春)释字【2019】253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案将胡某某释放。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某某猥亵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
1、2024年3月6日,胡某某委托律师调取了胡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案的全部案卷,并将案卷材料交给了锦江区法院张朋法官。真实情况是:2019年7月23日,锦江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成锦检侦监不批捕【2019】19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在出具的成锦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9】114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说明:“目前能够证实嫌疑人胡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了猥亵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但其陈述与嫌疑人的笔录相矛盾,且监控视频也无法证实当时情况。。。。。。胡某某是否对被害人郑某某有猥亵的行为无法得到视频和其供述等印证”。在同一天的7月23日,锦江区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成锦公(春)释字【2019】253号《释放通知书》。但在同一天,锦江区公安局又作出了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某某在2019年6月3日凌晨3时许,关闭了阅读空间的灯光关闭,强行猥亵了郑某某,持续三十余分钟…..胡某某听到响动后就停止并离开。”办案民警唐成晚上8点钟跑到看守所,告诉胡某某说看到你与郑某某一起走出大门的视频,过不了检,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十三日,要胡某某签字,说签字才放人,并威胁说出去不得申诉,强行要胡某某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写上“不申诉、不申辩”。(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道行政案件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案件可以不讲事实?民事案件就可以胡说八道、任意栽赃?)
2、胡某某在被拘留时,办案民警唐成要胡某某承认猥亵了郑某某,并诱骗说:只要承认了签了字就可以回去,被胡某某拒绝。胡某某拒绝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指印。在第二次笔录时,胡某某也拒绝签字、按指印。说明胡某某根本就不承认有强行猥亵郑某某一事。后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是因为胡某某被关了十三天,吃不好、睡不好,心理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折磨,加之想到家中还有八十多岁、且腰都佝偻成八十度的老母亲还要照顾,急于想出来。民警唐成对胡某某说签字才放人,还必须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写上“不申诉、不申辩”。这是变相的刑讯逼供,逼人就范,是违法的。
3、锦江区法院在审理胡某某猥亵郑某某致精神失常的案子中,不去调取案件的全部案卷,仅调取了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报案人郑某某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矛盾的询问笔录,就认定胡某某猥亵郑某某的事实成立,是不负责任的。
4、郑某某的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辕北辙,互相矛盾,说明猥亵事实不成立。要么就是郑某某胡编乱造,要么就是警方恶意构陷。
既然《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的:“在6月3日凌晨3时许,胡某某将24小时阅读空间的灯光全部关闭,乘机对睡在沙发上的郑某某进行猥亵,持续三十余分钟…….胡某某听到响动就停止猥亵并离开。”那么,根据郑某某的笔录,请法庭说明:
(1)、郑某某在报案时准确的说出了猥亵人微信名是胡某某,在欧某多酒店当保安。(胡某某听见响动已经离开了,郑某某是怎么知道胡某某的名字的,又怎么知道胡某某在欧某多酒店当保安?)
(2)、郑某某在两次笔录中都说胡某某没有对其威胁或暴力行为,何来强行猥亵?
(3)郑某某在笔录中说,胡某某离过婚、感情很坎坷、很可怜,家中有几套房子。郑某某是怎么知道的?
(4)郑某某在2019年6月30日两次笔录中都说胡某某猥亵了她,然后就让加了微信。(在漆黑的夜里,郑某某与胡某某是怎么加的微信,为什么要加微信?猥亵了还加微信,是不是还想再猥亵”。)
(5)在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笔录中郑某某说胡某某在猥亵时听到动静就吓到了,就放开我离开了,他就叫我去阳台,我就过去,他又跟我聊天。(深夜三点怎么又到阳台聊天,为什么聊天?被猥亵了还聊天,是被猥亵得舍不得了?)
(6)郑某某在笔录中说胡某某猥亵了她 ,当时天微亮。(《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说深夜3点钟吗,怎么天就微亮?)。
5、锦江区公安局在办理胡某某涉嫌强行猥亵妇女一案中,程序违法:
刑事拘留胡某某,一直不通知家属。虽然在《拘留通知书》副本上,写上了“无法联系其家属,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户籍地所在派出所。”但没有邮寄凭证。胡某某所在派出所是知道胡某某情况的,如果通知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该会通知胡某某的母亲,但胡某某的母亲一直不知道胡某某的下落,还到处寻找儿子。
6、锦江区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成检侦监不批捕【2019】19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在锦江区检察院作出的成锦检侦监不批捕说明【2019】114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说明的理由是:“目前能够证实嫌疑人胡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了猥亵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但其陈述与嫌疑人的笔录相矛盾,且监控视频也无法证实当时情况。……..胡某某是否对被害人郑某某有猥亵的行为无法得到视频和其供述等等印证。”在同一天锦江区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成锦公(春)释字【2019】253号《释放通知书》,说明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猥亵不成立。(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是无效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春熙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唐成在看守所向胡某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威逼胡某某:“签字才放人”,并强行要胡某某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写上“不申诉,不申辩。”剥夺了胡某某的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锦江区公安局向胡某某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因此是无效的。另外,办案民警唐成还销毁胡某某与郑某某6月3日早上8点半走出春熙路欧某多酒店视频及走入春熙路派出所办临时身份证明的视频证据!
7、锦江区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锦江区检察院审查核实胡某某猥亵郑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局就不能够给予胡某某行政处罚。就算行政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宽泛,但也要有证据。《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整个案件中,只有郑某某逻辑混乱的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猥亵事实,公安局凭什么仅凭郑某某逻辑混乱的陈述 ,就作出行政处罚,这是枉法办案。
锦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没有关键直接证据或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证明力。此外,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也应被认定为违法,并依法应予撤销。
8申请人胡某某错过了对行政处罚的复议及诉讼,是因为胡某某不懂这个法律程序,加之,在办案民警唐成的威逼下,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写了“不申诉、不申辩”,就以为不能申诉了。后来,针对锦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胡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市纪委、市委信访办等地方进行了上访,并投诉了当初办案的民警唐成、黄悦。这些机关都要求锦江区公安局进行处理。针对锦江公安局作出的答复,胡某某根据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的案例,起诉到锦江区法院,法院却无视案例,不予立案,胡某某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也不予立案,是法院在枉法裁判,官官相护.
9、强行猥亵是刑事犯罪,起码判刑五年,法官作为执法者,难道不知道这个法律吗?公安局仅行政拘留13天,合乎法律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合议庭为什么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证据进行质证?而是公安局怎么写就怎么认定,如果公安局写上胡某某该枪毙,是不是就直接拉出去枪毙了,还要法院干啥!纳税人还要养那么多的法院人员
(二)四川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二:“由于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配合检查,因此司法鉴定缺乏鉴定条件。……结合现有在案郑某某的出院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据,证明郑某某的心理治疗与胡某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证据优先,在行鉴定已无必要。”
原一、二审采信的医院病情证据认定错误。
《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郑某某因“情绪低落伴烦躁、易怒5+月,加重1周”于2019年11月13日到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于2019年11月26日出院,门诊诊断适应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入院诊断及出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四川省人民医院出具住院病历载明原告重大应激事件有1、8年前父母离婚;2、患者自述5+月前,晚上在书店看书时被保安性骚扰,对患者欲强奸未遂,患者强烈反抗后逃离。
《判决书》采信的四川省人民医院的出院病情证明书、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认定郑某某精神失常是错误的。
1、郑某某根本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申请人胡某某在2023年10月,到锦江区法院调取了(2020)川0104民初1942号、(2022)川0104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案卷材料。查明:在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庭审中, 郑某某的父亲向法庭提交的省人民医院在郑某某2019年11月13日住院期间的病情证据中证明,
(1)“焦虑自评量表测评结果分析报告单”中写明: 无明显焦虑症状。
(2)在7条目健康自评量表测评中写明:没有焦虑。
(3)在《病程记录》中,医生根据郑某某在医院的表现,对其可能罹患的病症一一进行了排除:
a、抑郁症,……患者上述情绪主要针对应激事件,暂不考虑该诊断。
b、精神分裂症:患者……病程中否认有幻觉、妄想等阳性精神病性症状,暂不考虑该诊断,
c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否认病程中有情绪高涨、兴奋话多等躁狂或轻躁狂体验,暂不考虑该诊断,
d、适应障碍,患者本次起病于一次重大应激事件之后,逐渐出现情绪低落、烦躁等情绪性问题,故不考虑。
2、医院在201911月对郑某某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各项指标基本正常,其中一项泌乳素检查,结果是431.60,泌乳素正常范围值是108.8557.13。也就是说,郑某某的泌乳素是在正常范围值之内,是正常的。因此,郑某某在2021111日出具的“分裂情感情障碍、创伤后应急障碍、高泌乳素血症,”病情证明住院,与胡某某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至于医院诊断的郑某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因为郑某某向医生自述:“晚上在书店看书时被保安性骚扰,对患者欲强奸未遂,患者强烈反抗后逃离”。医院据此作出“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事隔五个多月后,郑某某向医生说被保安强奸未遂。究竟是哪个保安?保安那么多,就算是胡某某,强奸未遂,是刑事犯罪,是要判刑的,郑某某出具了强奸未遂、强烈反抗后逃离的证据吗?(酒店一、二层楼有十多个监控视频,总有一个视频拍摄得到拼命反抗后逃离的画面),公安机关有刑事侦查记录吗?(申请人胡某某在二审时,申请合议庭调取胡某某强奸未遂郑某某的刑侦材料,合议庭不去调取并不作说明理由。)拼命反抗后逃离肯定动静很大,为什么酒店不知道,难道反抗还有悄悄地。(欧某多酒店经理付果笔录证明)。郑某某在笔录中说的晚上十点钟跟其一起到酒定、后在晚上十点四十四分被郑某某叫走的所谓朋友余浩月在笔录中也说不知道郑某某被猥亵的事。《判决书》不是认定胡某某强行猥亵郑某某吗,怎么又是强奸未遂。胡某某到底是强行猥亵郑某某还是强奸未遂郑某某,是关了灯还是开起灯?
4、据专家解读:“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治疗三个月到半年时间,但郑某某在2019年11月,仅住院十三天就出院了.至于医生说郑某某要长期吃药,那是医生的权限,任何一个向医生述说被强奸未遂的人,医生都会要求长期吃药,不信,法院的人都可以去试一试。
5、医院的病历白纸黑字的写得清清楚楚,郑某某没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适应性障碍,法庭却认定郑某某有精神病,不对郑某某作司法鉴定,就判决胡某某、欧某多酒店赔付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是荒唐的。
6、在去年410日,郑某某的父亲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案的一审的庭审前和庭审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欧某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郑某某作司法鉴定,郑某某的父亲坚决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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