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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调价需提前1年公布!四川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意见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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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2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对民办高校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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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调价需在新生报到12个月前公布

根据《通知》,民办高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及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及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坚持非营利原则,在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自主确定。

《通知》明确,民办高校自主定价须坚持四大原则,在坚持公益属性方面,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坚持成本依据方面,不得将经营性支出以及事故、灾损支出等与教育、住宿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在坚持信息公开方面,调价需在新生报到12个月前公布方案及近3年经审计的成本信息;在坚持稳妥有序方面,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休学期间不收费
实习期间未保留住宿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在收费项目管理方面,《通知》统一规定民办高校收费分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在学费、住宿费上,学校调整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实行就低原则;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休学期间不收费,已收取未授课的学费可待复学时结算;学生实习期间未保留住宿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据实收取、定期公布,收取时应在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混淆,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

退学按月计退学费和住宿费
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及以上用于奖助学生

针对学生退费问题,《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定:退学按月计退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半月不计、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清退。

《通知》还对民办高校提出多项自主定价要求,包括:严格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用于奖助学生;强化成本公开,公布生均培养成本、师资设备、住宿条件等详细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调价需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长期公示收费内容;加强资金管理,所有收费缴入备案账户,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改善条件和教职工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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