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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对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敏、主审法官罗德忠在张建国行政诉讼案中枉法裁判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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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敏、主审法官罗德忠在张建国行政诉讼案中枉法裁判的举报信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

姓名:张建国,性别:男,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510*,住址:*号,联系电话:175*

二、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1.李敏:苍溪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负责人),对本案“经审委会一致讨论通过”的判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2.罗德忠:苍溪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具体负责案件审理,对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审查错误承担直接责任。

三、举报诉求

1.请求对李敏、罗德忠在审理“张建国诉苍溪县公安局、苍溪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号:(2025)川0824行初6号)中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立案调查;
2.请求撤销苍溪县人民法院(2025)川0824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本案;
3.请求依法追究李敏、罗德忠因审查失职、故意忽视核心违法证据(含举报人提交的通话录音)导致错判的法律责任(依据《法官法》《刑法》相关规定);
4.请求对本案中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程序滥用及违法(含非法延长传唤、无证强制传唤)等问题同步督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张建国因2024年5月1日在抖音发布“假如我是县委书记”视频,被苍溪县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行政拘留9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举报人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9月11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824行初6号判决,驳回举报人全部诉求。但该案审理中,李敏作为审委会负责人、罗德忠作为审判长,故意忽视公安机关、复议机关的多项核心违法事实(含举报人提交的关键通话录音未审查),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作出错误判决,具体事实如下:

(一)故意忽视公安机关“核心证据伪造”,错误采信虚假证言

1.9名证人笔录时间造假未审查: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交的刘瑞、龚国仪等9名证人的询问笔录,存在“笔录记载时间与办案系统二维码生成时间严重矛盾”的铁证(详见附件1《9名证人笔录时间对比表》):
证人奉川的笔录记载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10:15,二维码真实生成时间为23:26:24,延迟13小时;
证人王海艳的笔录记载结束时间为22:32,二维码生成时间为22:22:35,存在“笔录未结束、系统已生成记录”的技术矛盾,明显系事后补造倒签时间。
上述笔录均集中在2024年11月26日21时至27日0时(举报人被处罚前3小时内)补造,是公安机关为“坐实处罚”伪造的关键证据。但罗德忠在庭审中未核查该时间矛盾,李敏主持的审委会也未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直接采信虚假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证人证言需为亲历事实,不得采信推测、伪造内容”的规定。
2.证人笔录形式违法未纠正:9名证人的询问笔录未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证人真实身份),公安机关也未提供“通知证人到案”的书面/电话记录,且证人在办案区询问时无同步录音录像(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庭审中多次提出该异议,但罗德忠未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李敏主持的审委会亦未认定“证人证言形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导致虚假证据被采信。

(二)对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违法”视而不见,默认调查行为合法性

苍溪县公安局出具《证明》载明:张武旭、王墁楼等8名办案民警“警官证正在办理中”(附件2),但该8人在2024年11月26日询问证人时,均向证人出示了“相关人民警察证件”——此行为要么是伪造人民警察证(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要么是借用他人证件(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举报人在庭审中提交该《证明》,主张“8名民警无证执法,调查行为无效”,但罗德忠未对“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要求公安机关出示8名民警的合法证件;李敏主持的审委会也未将“执法主体违法”作为核心争议点讨论,直接默认公安机关调查行为合法,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规定。

(三)遗漏公安机关“全流程程序滥用及违法”(含非法延长传唤、无证强制传唤),未依法认定行政行为无效

1.管辖与立案程序滥用:跨所立案、未查证即仓促定案
2024年11月25日23:20,李流欣向有管辖权的陵江镇派出所电话报警,随后于23:42至次日1:28在无管辖权的江南镇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附件3:江南镇派出所询问笔录)。而陵江镇派出所在未接收江南镇派出所任何案件材料、未等待李流欣询问笔录制作完成(1:28才结束)的情况下,仅用22分钟(23:20接警至23:42前)就完成“接警-初查-立案审批-传唤审批”全流程,于11月26日1时对举报人实施传唤。
举报人庭审中提出“陵江镇派出所跨所立案、未查证即立案”的异议,但罗德忠未审查“立案依据是否充分”(无江南镇派出所移交的笔录,无法核实“侮辱案”是否成立),李敏主持的审委会也未认定该“先立案后查证、跨管辖立案”的程序滥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受案审查需核实基本事实,原则不超过24小时”及第十五条“管辖权法定”的规定。
2.传唤程序滥用:无证强制传唤(有通话录音佐证)+非法延长,借“侮辱案”拘人拖延调查

- 无证强制传唤:有铁证却未审查:
举报人在庭审中提交了传唤民警欧皓的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附件14),载明:2024年11月26日1时,欧皓电话告知举报人“已在你家楼下,马上带你去派出所”;而公安机关提交的《传唤证》(附件6)中,举报人签到时间为“11月26日1:20”——两者时间差直接证明:1时民警在楼下强制传唤举报人时,《传唤证》尚未由举报人签字(1:20才签到),即传唤时未出示有效传唤证,属无证强制传唤。
举报人当庭主张“通话录音+签到时间印证无证传唤”,但罗德忠未对该关键证据进行质证,未要求公安机关对“1时传唤时是否持有传唤证”作出合理解释,更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不采纳该证据的理由”;李敏主持的审委会也未将该证据作为“无证传唤”的核心依据审查,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传唤需出示传唤证”的规定。
- 非法延长传唤时间:程序倒置、理由虚假、目的违法(补充关键时间节点):
公安机关以“办理李流欣被侮辱案,发现违法嫌疑人张建国虚构‘我是首卫民选县委书记’的身份,在抖音平台发表就职演讲……案情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为由,作出《呈请延长传唤时间报告书》(附件4),审批将传唤时间从8小时延长至24小时(即11月26日1时-次日1时)。但结合时间线可证实,该延长申请存在“程序倒置+理由虚假+目的违法”三重违法:
程序倒置:先滞留超23小时,后申请延长,延长程序严重滞后
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视频的询问笔录显示,对举报人的最后一次询问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23时17分;而证人龚国仪的询问结束二维码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00:23:55。上述时间节点明确证明:举报人在派出所被滞留已超23小时后,公安机关才申请延长传唤时间,完全违背“需在传唤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的法定程序,属于“先超期滞留,后补走延长流程”的程序倒置。
延长理由虚假:所谓“案情复杂”无实质依据——“侮辱案”中,举报人仅因视频被“李某”举报下架,发布过含“杂碎”的视频,且不知“李某”是谁,无复杂事实需核查;
延长目的违法:17小时滞留期间仅查原案,20点后突击查无关“视频案”:
举报人11月26日1时被传唤至派出所,截至18:40(已滞留17小时40分钟),公安机关仍以“调查李流欣被侮辱案”为由,对举报人住所进行检查并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附件7),对手机进行保全(声称“为调查侮辱案”);但直至20时后(距24小时传唤期限仅剩3小时),才首次针对与“侮辱案”毫无关联的“假如我是县委书记”视频进行询问(附件5:举报人第三次询问笔录)。
该时间线与“超23小时后才申请延长”的程序倒置问题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延长24小时传唤,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程序,也非为调查“侮辱案”,而是借“侮辱案”名义长期滞留举报人,直至传唤后期才突击调查“视频案”,属于“以合法延长传唤为名,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拼凑违法事实之实”,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延长传唤需围绕原案由及时询问查证,且应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的强制性规定。举报人庭审中结合“18:40仍查侮辱案、20点后才查视频案”的时间线及“超23小时后申请延长”的程序问题,主张“延长传唤程序倒置、目的违法”,但罗德忠未审查该时间矛盾与程序倒置背后的违法性,李敏审委会未认定“非法延长传唤”行为,导致举报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24小时。

3.证据保全程序滥用:以“侮辱案”名义为“视频案”取证
2024年11月26日18:40,公安机关以“调查李流欣被侮辱案”为由,对举报人住所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附件7),由举报人儿子张捷灵签字确认;但此次检查实际是为了调取举报人手机中的“视频案”相关证据(后续以“视频案”处罚),属于“借‘侮辱案’名义实施证据保全,为无关案件取证”的程序滥用。举报人庭审中提出该异议,但罗德忠未审查“证据保全目的与案由是否一致”,李敏审委会未认定该程序滥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证据保全需与案件相关”的规定。
4.合议与处罚告知程序滥用:办案者自决、越权告知

- 合议程序滥用:办案民警自决处罚:公安机关合议会议共11人参会,其中7名是本案办案民警(参与调查取证),仅3名副局长为机关负责人,7名办案民警直接参与“拘留9日”的表决(附件8:合议记录),属于“自己调查、自己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查处分离”及“较重处罚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规定,且合议记录存在签名时间造假(会议时间11月27日,周俊、侯文龙签名为11月26日)。
- 告知程序滥用:派出所越权出具拘留告知书:对举报人“拘留9日”的处罚(属较重处罚),由无拘留决定权的陵江镇派出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附件9),仅加盖苍溪县公安局公章,未由县公安局直接制作告知书,属于“越权告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告知需由处罚机关作出”的规定。

举报人对上述4类程序滥用(含无证强制传唤、非法延长传唤)均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并提交通话录音、时间线等证据,但罗德忠未逐一审查,李敏主持的审委会也未对“程序滥用是否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进行讨论,直接默认公安机关程序合法。

(四)法律适用审查错误,故意曲解时效与条例规定

1.追诉时效超期未纠正:举报人2024年5月1日发布视频(一次性行为),公安机关11月27日处罚,间隔超6个月。公安机关主张“视频传播属行为继续”,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继续状态”指“行为持续实施”(如持续辱骂),视频传播是“后果延续”,时效应从5月1日(行为完成日)起算。举报人庭审中提出时效异议,但罗德忠支持公安机关错误主张,李敏审委会未纠正该法律适用错误。
2.党徽使用前置程序未审查:公安机关以举报人“视频用党徽属私人活动”处罚,但未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前置义务,直接拘留9日(附件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人主张“未教育直接处罚违法”,但罗德忠未审查该前置程序缺失,李敏审委会未认定公安机关程序违法。

(五)审委会讨论流于形式,未履行“全面审查”法定职责

李敏作为审委会负责人,主持讨论时未要求对上述“证据伪造、执法主体违法、全流程程序滥用(含无证强制传唤、非法延长传唤)、法律适用错误、举报人提交的通话录音未审查”等核心问题进行实质审查,仅以“一致讨论通过”为由维持错误判决,未依法履行《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职责,导致举报人因公安机关违法行政、法院错判而权益受损。

五、附件清单

1.《9名证人询问笔录时间与二维码时间对比表》及二维码截图;
2.苍溪县公安局《关于8名民警警官证办理的证明》(2025年3月19日);
3.江南镇派出所《李流欣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5日23:42-11月26日1:28);
4.苍溪县公安局《呈请延长传唤时间报告书》;
5.苍溪县公安局《张建国第三次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6日22:13-23:17,载明首次询问视频案时间);
6.苍溪县公安局《传唤证》(苍公(陵)行传字〔2024〕1005号,载明签到时间1:20);
7.苍溪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检查笔录》(2024年11月26日18:40,载明案由为“李流欣被侮辱案”);
8.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陵江镇派出所出具,盖县公安局公章);
9.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公(陵)行罚决字〔2024〕1214号);
11.苍溪县人民法院(2025)川0824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12.举报人《解除拘留证明书》复印件;
13.庭审笔录(载明举报人异议内容及提交通话录音、时间线的陈述)复印件;
14.传唤民警欧皓的通话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截图(载明11月26日1时通话)。

举报人所述事实均有证据佐证(尤其是18:40仍查原案、20点后查无关视频案的时间线,与“超23小时后申请延长传唤”的程序倒置问题、通话录音、传唤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敏、罗德忠作为法院院长、主审法官,故意忽视公安机关核心证据伪造、无证强制传唤(有证据未审查)、非法延长传唤(程序倒置+目的违法)及全流程程序滥用等违法事实,未履行审查职责且对未采纳的关键证据不说明理由,作出错误判决,涉嫌枉法裁判。恳请上级监督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撤销错判,追究相关责任,维护法律尊严与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人:张建国
2025年9月18日








1.《9名证人询问笔录时间与二维码时间对比表》及二维码截图;
证人姓名 笔录起始时间 笔录结束时间 二维码生成时间 时间差
刘瑞 起始:2024.11.26 14:30 ,止于:2024.11.26 15:35,二维码时间 :2024.11.26 21:31:03, 时间差5小时56分03秒
龚国仪 起始:2024.11.26 15:11 ,止于:2024.11.26 16:20 ,二维码时间:2024.11.27 00:23:55 ,时间差:7小时43分55秒
徐阳 起始:2024.11.26 12:26 ,止于:2024.11.26 15:46 ,二维码时间:2024.11.26 23:02:50 ,时间差:7小时16分50秒
奉川 起始:2024.11.26 09:30 ,止于:2024.11.26 10:15 二维码时间:2024.11.26 23:26:24 ,时间差:13小时11分24秒
魏诚 起始:2024.11.26 16:17 ,止于:2024.11.26 17:02,二维码时间: 2024.11.26 21:31:03 ,时间差:4小时29分03秒
张代云 起始:2024.11.26 16:27 ,止于:2024.11.26 17:19 ,二维码时间:2024.11.26 23:32:36 ,时间差:6小时13分36秒
王海艳 起始:2024.11.26 21:14 ,止于:2024.11.26 22:32 ,二维码时间:2024.11.26 22:22:35,时间差: -9分25秒(二维码早于笔录结束)
苗健铭 起始:2024.11.26 15:29 ,止于:2024.11.26 16:35 ,二维码时间:2024.11.26 22:57:12 ,时间差:6小时22分12秒
赵钱才 起始:2024.11.26 20:31 ,止于:2024.11.26 21:45 ,二维码时间:2024.11.26 22:00:39 ,时间差:15分39秒



2.苍溪县公安局《关于8名民警警官证办理的证明》(2025年3月19日);


3.江南镇派出所《李流欣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5日23:42-11月26日1:28);


4.苍溪县公安局《呈请延长传唤时间报告书》;


5.苍溪县公安局《张建国第三次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6日22:13-23:17,载明首次询问视频案时间);



6.苍溪县公安局《传唤证》(苍公(陵)行传字〔2024〕1005号,载明签到时间1:20);


7.苍溪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检查笔录》(2024年11月26日18:40,载明案由为“李流欣被侮辱案”);




8.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陵江镇派出所出具,盖县公安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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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9 19: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9-20 11: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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