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临沂杨宝花案的《情况通报》:
“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工作。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今年6月,临沂农民王永来被村民孙运省用羊角锤打伤,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2.5万余元。
王永来的妻子杨宝花认为判决明显过轻,前往法院执行大厅表达不满:“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她立即被法警带走。
当天,法院做出《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杨宝花女儿向法院转账10万元。该案于9月16日经《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昨天临沂经开区法院的《情况通报》发布后,不少网友认为,既然法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而且还退款、道歉,杨宝花案翻案了。
大错特错!
仅仅一句“没良心”,临沂经开区法院在杨宝花头上压着两份处罚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如今,法院只不过取掉了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依然死死的压着杨宝花!
那份拘留决定书不该取掉吗?
临沂经开区法院在处罚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上面,都明明写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原文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临沂经开区法院太牛逼了,法律规定罚款上限为1000元,临沂经开区法院竟然罚了10万,额超出法定上限100倍!
法律明文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意思是说,二者为“择一”关系,不可并用,临沂经开区法院却同时对杨宝花采取两种处罚!
法律法规,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当时,杨宝花说出那句“没良心”后,已经被法警带走了,她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为何临沂经开区法院非要对她进行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杨宝花说“没良心”并非是在法条所规定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而是在判决之后,在法院大厅里,这与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都不对,怎么能对她处以拘留15天呢?
临沂经开区法院在杨宝花案上犯的错误和笑话,实在太多太低级了!这些连不懂法律的我,都能明白,难道堂堂的临沂经开区法院不懂吗?
9月16日,杨宝花案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临沂市表示快速成立了“工作专班”;临沂市中院副院长表示已请示了省高院,并已责成区法院尽快调查处理;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已关注到此事,“一定会依法处理”。
老虎的屁股摸不得,说句“没良心”就要被罚,而且,作为一家法院居然指鹿为马、口含天宪,随意签发决定书,把法律公然踩在脚底下摩擦,这已经让网友震惊不已了!
更让吴钩非常纳闷、震惊的是,该案非常简单,既然已经引起了临沂中院、山东高院的“关注”,为何《情况通报》只道歉、退款,却不为杨宝花平反呢?
山东不为杨宝花平反,这或许说明在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