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法不依,农民工讨薪难!!!
尊敬的巴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央政法委要求,“冤假错案不仅要终身追责,而且还要依法纠正。
巴州区法院(2020)3662号劳动争议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和法律法规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诉讼时效的两个最新规定》,和《民法典》195条,《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和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多个证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和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多个证据对照,都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的法定情形。
因此,其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9年10月19日开始重新计算。
杨蓉审判长把市司法局长,贾旌旗对诉讼时效的诡辩;作为判决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唯一依据,其判决很显然是违反2018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亊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杨蓉审判长在审理判决本案时,仅仅依据被告凭空口头乱说,违反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两个最新规定》,作出再审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典型的枉法判决,理应依法依规纠正!
按照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两个最新规定》,本案审判长杨蓉应当驳回的是巴中虹翔公司、贾旌旗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而不是驳回再审申请人车由联起诉的,(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讨薪诉讼请求!
巴州区法院(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关系纠纷案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多个证据,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理劳动关系纠纷案,首先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而不是任由被告凭空乱说,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理中多次向法庭,提供了多个被申请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据,巴州区人民政府饲料工业办公室,巴区饲办(2009)5号,2号文件,《饲料审查合格证》也早已被吊销,证据存本案卷中。
《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再审申请人起诉的(2020)3662号案,立案的依据是:
一、2019年7月23日,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听证会合议意见》;
二、2019年10月18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答复信访人通知书》;
三、巴中市虹翔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员工劳动报酬的工资表。
根据再审申请人起诉的依据一、依据二,按照最高法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不难看出,依据一,依据二,既是起诉立案的要件,又是没有超过任何诉讼时效的重要证据!
因此,再审申请人在巴州区法院起诉的(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关系纠纷案,肯定没有超过任何诉讼时效!
再次强烈要求巴州区法院,按照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六款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举行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查明的事实,立案再审(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关系纠纷案!希望巴州区法院,不要把再审申请人逼成河南的党老汉,更不希望审查是否立案的法官成为四川的王佳佳,再审申请人只是希望巴州区法院能够批准立案再审,不要再次剥夺再审申请人,依法讨薪的诉讼权利,能让申请人依法讨回辛苦打工几年的血汗钱!
巴州区法院如果既不立案再审,又不组织召开(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关系纠纷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公开听证会,否则,再审申请人致死也是不服的,将不惜以命相博,直到讨回应得的血汗钱为止!
再审申请人:车由联
联系电话:131****9665
202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