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天理难容,法院执行不力让正义成空!
我是一名普通的购房者,本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拿出半生积蓄购买一套门市,却遭遇了四川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元公司”)丧尽天良的“一房二卖”,如今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法院一句“被告账户没有钱”,就让我陷入了绝望的深渊!
2019年4月18日,我与富元公司约定,以890,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1幢66号423号商品房。我按约支付了420,000元购房款,还在富元公司的指示下向成都橙光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元团购服务费。2019年4月30日,我与富元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明确约定富元公司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向我交付商品房。然而,富元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直到2024年4月30日,我才在广安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得知,富元公司早在2018年11月28日就将该房屋出卖给了案外人闫家云,并于2019年6月4日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富元公司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欺诈,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肆意践踏!
无奈之下,我将富元公司和橙光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凿充分,我胜诉了。法院判决解除我与富元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令富元公司归还我购房款42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2,961元,富元公司和橙光公司连带归还团购服务费50,000元及利息。
本以为正义得到了伸张,可现实却给了我沉重一击。当我拿着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却告知我被告账户没有钱,无法执行。这是多么荒诞的借口!富元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难道真的穷得一分钱都没有了吗?我不信!这背后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是不是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时,难道就束手无策了吗?一句“账户没有钱”就打发了受害者,这让老百姓如何相信法律的权威,如何相信法院的公正?
我四处奔走,寻求解决办法,却发现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开发商逍遥法外,继续过着他们的逍遥日子,而我却要承受这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我的血汗钱就这样打了水漂,我的门市梦就这样破碎了。
在此,我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事,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起来,对富元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彻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够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再迟到,更不再缺席!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终将得到伸张。但我也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在其他购房者身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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