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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渠县镇广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及岩峰镇转述回复的异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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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渠县镇广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及岩峰镇转述回复的异议2。
1、回复中提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30米的距离内不是必拆条件:我们可以来好好了解一下‘安全视距’(在现实中及司法引导上的严肃性)这个特别重要的词语,为什么规定30米内、高速公路上为什么要竖立那么多的500米/100米/50米的安全距离确认牌?而王道光的房子不足1米还高于公路约4米(房子倒于公路上或小孩楼上玩耍投掷物件的重大安全隐患等)…这样的场景对于高速公路中高速行驶的车辆意末着什么…~?严重的重大的连环的交通大事故的隐患…特别是较为恶劣的通行条件下。
2.施工中无任何防尘降音环保措施,没有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实际上施工方己经违反了《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的4.2.3/4.4.1条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规定等,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而却在回复中以施工前的环保评估来应对,并说在完工去可以去做环保评估。
3.对于违规施工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有医生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据…而回复也走法律程序。
4、房屋地基紧邻公路,而开挖施工前不做任何防护现在房子己经造成实质性严重的伤害,才来防护加加固对于十几米高二十几年的双层水泥预制板砖混结构的老房子有何意义…?高速公司把房子挖成危房了还要房主自己拿几千块钱出来签定,这有天理吗?回复中再次提及目前房屋整体上安全的,没有充分数据的情况下欠妥,房屋撕裂如此成度出了事由谁负责,特别是有大的伤亡。
5、由于房屋距离公路实在太近,施工中及通车后的灰尘噪声等污染给房主生产.生活及身体极大的不便及伤害,如同住在工地(公路上)。6.根据房屋实际现状及依据《民法典》第267、271、272、288、296、243、245条之规定,己经形成必拆补尝的条件。居有所安是最基本的民声,是每个公民的权益,特别是对于两位为此己经几次住院抢救年近八旬身患重病的老人…年近八旬身患重病老人没有能力走法律程序,只能请求人民政府为民做主。
2025年9月29号陈述人:王道光/徐国义(以上所述均有证据)
不作为、乱作为;
- 漠视、侵害群众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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