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法院的回复是要一错到底
一、关于巴州区法院回复鉴定的问题:原告张某于2020年8月1日申请鉴定被告的《购房合同》、《结算清单》、《收据》等纸质证据,应当由被告提供样本,不该由原告提供,法院在未收集样本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8日短信通知原告张某:“无法找到比对样本,故不能鉴定”。此后,原告又多次申请鉴定,法院不理。 被告李某昊的《购房合同》载明:“本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用于办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期保存”。法院应当向被告及房管局收集样本却不收集。其主要原因是当时的办案法官巩某(已死亡)偏向被告,怕鉴定结果对被告不利,所以就故意以“无法找到比对样本”为借口不予鉴定。 二、关于巴州区法院回复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文件的问题:回复称“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未载明对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文件予以采信”。判决书第3页:“经审理查明:原告2003年4月25日起至2004年3月1日止为中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第5页:“上述事实有…【巴建发(2005)22号】文件证据在卷佐证”。第5页至第7页:“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2004年10月6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担任中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第三人将房屋出售给被告”。 纵观民事判决书,从查明的事实部分到认定的佐证证据部分到法院认为部分,足以表明,判决完全采信了伪造的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文件中捏造的张某于2004年3月1日申请辞去中洋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虚假事实。 巴州区法院的回复断章取义,掩盖错误判决,存心一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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