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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非常感谢您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关注与监督,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与一般性非遗项目
非遗代表性项目具有较大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并经单位或个人申报、文旅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公布等程序后,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非遗代表性名录的具体项目。非遗代表性项目具有明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是官方认定的“典型代表”,享有专项保护政策和资源支持。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概念的界定,除了政府认定的“典型代表”,仍有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民间。
(二)关于滥用非遗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非遗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利用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旅游活动等,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但针对非遗项目的滥用,没有相关详细说明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三)关于非遗标识的使用规定
2007年7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第六规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鼓励将标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四)关于成都市非遗代表性项目情况
目前,成都市现有非遗代表性项目971个,其中国家级25个、省级90个、市级221个、县级635个。市文广旅局制定印发了《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保护、管理、纪律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二、针对建议的工作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扎实推进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积极争取将非遗滥用的处罚措施纳入立法内容。目前,文化和旅游部正在牵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成都市正在制定《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条例》,我们积极主动将社会各界对非遗保护、管理、传播、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向文化和旅游部反映,并积极争取将歪曲、贬损、滥用等方式使用非遗的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纳入《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条例》立法内容。
(二)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查询平台。在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和“成都非遗”微信公众号上均能查询成都市非遗代表性名录。目前,我市正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工作要求,在全国非遗保护管理平台录入四级名录并保持更新,今后非遗代表性项目将有权威的线上查询渠道与信息核验依据,为项目规范认定、标识合法使用及日常监督核查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三)建立成都市非遗项目数据库。据了解,文化和旅游部拟在近期开展全国非遗普查工作,届时成都市将全面开展非遗项目调查工作,并建立非遗项目数据库,包括非遗代表性项目、一般性非遗项目,为非遗保护传承和规范监管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四)配合中国非遗保护中心规范非遗标识商业应用。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我局将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使用非遗标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结合即将建立的成都市非遗项目数据库开展非遗传播推广的市场规范工作。
欢迎你继续关注非遗保护工作,如发现具体违规线索,可与我局及相关部门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理。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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