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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紧急反映与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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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州区法院(2020)川1902民初3662号案
诉讼时效错误认定与有错不纠问题的
紧急反映与再审申请(二)

尊敬的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政法委:
    中央政法委明确指出:“对冤假错案不仅要实行终身追责,更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这一要求既是司法公正的底线,更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石。然而,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却出现了有错不纠、有法不依的情况,且在后续信访处理中多次以推诿、敷衍、拖延的态度应对,严重背离司法为民宗旨,让农民工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申请人就本案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已逾三年,期间历经多轮审查,但该院始终未按法定程序推进。依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及“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规定,巴州区法院既未组织听证核实事实,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处理意见书,完全置法定程序与申请人权益于不顾,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一、原审判决诉讼时效认定错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巴州区法院(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劳动争议案中,原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撑,且与多部法律法规直接冲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申请人曾于2019年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属于法定“请求权利保护”情形,诉讼时效应依法中断。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诉讼时效从申请之日起中断”及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申请人2019年7月至10月间,获取检察院《听证会合议意见》《答复信访人通知书》的行为,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事由,诉讼时效应自2019年10月19日(检察院答复次日)起重新计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限制。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申请人通过检察院主张权利的行为,同样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原审认定“超过时效”毫无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令人费解的是,该案审判长杨蓉在审理中,仅片面采纳被申请人——巴中市司法局局长贾旌旗关于诉讼时效的单方辩解,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检察院文书、工资表等关键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直接将个人辩解作为认定超过时效的唯一依据。此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二、原审法律适用逻辑混乱,裁判理由自相矛盾
    劳动争议案件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至今未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明,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申请人在原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虹翔公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相关资质已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应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但原审既未对该核心事实进行认定,也未适用专门劳动法律,反而以时效为由草率驳回,属于法律适用错位。
    更严重的是,巴州区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裁判理由前后矛盾:本案2016年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人不服经过五年的的上诉,和四川省高院再审,对巴中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不予受理不服。逐向各级法院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信访投诉,举报,2019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国家信访局均回复,按照属地原则,要求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巴中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查明,(2015)1968号之三不属于重复起诉,重新获得讨薪诉讼权利。
    2019年12月2日,和2020年6月25日再次起诉。2020年却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再次驳回。巴州区法院前一个裁定(2015)1968号之三裁定重复起诉;后一个判决(2020)川1902民初3662号,判决超过诉讼时效,裁定和判决自相矛盾,请问本案审判长杨蓉,你这不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吗?为巴中市司法局长办关系案,人情案吗?

    三、重申再审申请,恳请依法纠正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要做到案结事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血汗钱”,关乎基本生计与家庭稳定。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申请人再次向巴州区法院提出以下申请,并恳请上级部门监督:
    1.依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款“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信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立即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对检察院听证合议意见,答复信访人通知书、工资表、被申请人资质撤销证明等证据进行公开核实。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纠正(2020)川1902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中的错误,出具书面信访处理意见书,明确告知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3.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及时立案再审,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我们恳请各上级单位高度重视此案,督促巴州区法院纠正错误、依法履职,避免因司法不公激化矛盾,防止维权职工因诉求无门陷入绝境。
    若巴州区法院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既不立案再审也不组织听证,申请人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继续向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等上级单位反映,坚决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直至讨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上网四川省麻辣群众呼声)
此敬!

      再审申请人:车由联
: 联系电话:13198099665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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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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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5-10-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愿你的诉求得到解决

2022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10-1 1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这上面没有卵用的!!!直接发今日头条政法频道!再自己买一些流量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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