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辉煌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知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5年9月29日2时35分许,我大队接您报警,称在枣山旭岩安置房外发生两车相撞事故(无人员受伤)。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确认肇事车辆为川XCR**0号雪佛兰小型轿车,驾驶员已离开现场。出警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公安交管系统查询车主李某联系方式并通知其到现场,但其未接听电话。随后,民警完成现场勘查,并依法拖移肇事车辆。
9月30日9时许,办案民警成功与车主李某取得联系,其告知该车近期由妹夫王某驾驶,并承诺联系王某到队处理。当日15时许,驾驶员王某到队,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毒品检测,其中酒精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酒精成分,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同时,民警调取川XCR**0号车辆9月29日及此前几日的行驶轨迹与监控卡口照片,确认王某为当晚该车驾驶人。经查,9月29日2时20分许,王某驾驶川XCR**0号小型客车,从广福街道岩头社区公园号小区出发,沿火山大道、枣彭路、广高路向枣山旭岩安置房方向行驶。2时30分许,车辆行至广安市枣山园区广高路与火山大道交叉路口时,因不按规定让行(转弯未让直行),与您驾驶的川XD55**3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行道树、消防栓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
依据调查结果,当事人王某不按规定让行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我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您无责任,并于10月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针对王某“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我大队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
事故处理期间,办案民警多次组织您与王某协商财产损失赔偿事宜,因双方在车辆折旧费问题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民警已明确告知您,若协商无果,可通过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先行维修车辆,后续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关于您提出的“凌晨2点半后加强酒驾查处”的建议,我大队已纳入常态化工作。今年以来,我大队已针对深夜时段(23:00-次日06:00)开展酒驾专项查处行动70余场次,有效覆盖您关注的凌晨时段。后续,我们将持续优化勤务安排,进一步强化深夜时段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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