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文件: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__LINK_ICON]:2014年,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该通知,明确规定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__LINK_ICON]: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__LINK_ICON]:对去产能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__LINK_ICON]:明确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等条件下,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并规定了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比例,以及资金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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