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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医鉴定岂能成“荒唐闹剧”?追问姚光荣式操作的公信力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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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医鉴定岂能成“荒唐闹剧”?追问姚光荣式操作的公信力裂痕
“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多年前南京法官王浩的一句话,曾让社会道德判断陷入长久争议。如今,通江法医姚光荣的操作,似乎正在鉴定领域复刻这种“逻辑错位”,一句“宫外孕也能做伤残鉴定”,不仅击穿了法医职业的专业底线,更让公众对司法鉴证的信任蒙上阴影。

法医,本是司法链条中守护真相的“科学判官”,手握鉴定报告的笔,便等于执掌着事实认定的关键砝码。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是伤残鉴定的核心依据,其中明确规定,伤残鉴定需满足“因人体损伤导致的器官缺失、功能障碍、形态异常”三大核心条件,且障碍需达到“永久性功能影响”标准。而宫外孕作为妇产科常见急症,本质是受精卵着床异常引发的急性病症,通过药物或手术治疗后,患者生殖功能可恢复正常,既不存在器官永久缺失,也不会造成不可逆的功能障碍,完全不在该分级标准的鉴定范围内。

姚光荣作为执业法医,理应熟知这一行业基本准则,却能突破常识壁垒,为本无伤残属性的病症出具鉴定结果。这种操作背后,是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的公然违背——通则要求鉴定需“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需“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若连“宫外孕是否属于伤残范畴”这种基础医学判断都能出现偏差,很难让人相信其鉴定过程中做到了“科学客观”,更让人怀疑是否存在程序违规、标准滥用的情况。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类“荒唐鉴定”对社会公信力的侵蚀是持续性的。当年“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让不少人在助人前犹豫退缩,而如今“宫外孕能评残”的操作,则可能让公众对司法鉴证体系产生深层怀疑——如果连最需要科学支撑的鉴定环节都能出现如此明显的漏洞,那么后续的案件审理、责任认定,又如何保证公平公正?法医的每一次鉴定,都不仅是对个案事实的判断,更是在为司法公信力“打分”,姚光荣的行为,无疑是在透支整个行业积累的信任。

司法的权威源于专业与公正,而法医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容不得半点敷衍与荒唐。面对“宫外孕伤残鉴定”这样的离谱操作,不能只停留在舆论谴责层面,更需要监管部门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介入调查,查清鉴定委托、材料审核、技术分析、报告出具等每一个环节,明确责任归属——是个人专业能力不足,还是存在外部干预、利益输送?唯有以严格的追责、规范的流程,堵住专业领域的“漏洞”,才能重建公众对法医鉴定的信任,不让“姚光荣式操作”成为新的信任裂痕,更不让司法公正因个别从业者的失职而蒙尘。

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及典型案例参考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生殖系统损伤的核心条款

1. 5.8 八级伤残:盆部及会阴部损伤包含“子宫部分切除术后”“一侧卵巢缺失或丧失功能”等,要求损伤直接导致器官结构缺失或功能永久受损。
2. 5.9 九级伤残:明确“一侧输卵管缺失或丧失功能”“子宫修补术后”需伴随功能障碍,且需满足“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标准。
3. 5.10 十级伤残:最低伤残等级也要求“一侧卵巢部分切除”“输卵管修补术后”,且需经医学评估确认存在长期功能影响。

上述所有条款均以“器官结构改变”或“永久性功能障碍”为核心前提,而宫外孕治疗仅为清除异位妊娠组织,不涉及器官切除或永久损伤,完全不符合任何一级伤残的认定条件。

二、类似鉴定争议案例及处理结果

1. 案例一:骨折误评伤残案(2022年,湖北)
某法医为轻微骨裂患者出具十级伤残报告,经查违反“骨折需存在畸形愈合或功能障碍”的标准。最终鉴定机构被警告,涉事法医暂停执业6个月,鉴定报告被撤销。
2. 案例二:慢性病错评案(2023年,广东)
某法医将高血压引发的并发症认定为“外伤导致伤残”,违背“伤残需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则。监管部门对涉事法医处以罚款,鉴定机构被责令整改。

这些案例表明,违背鉴定标准的操作不仅会导致报告无效,涉事人员还将面临行业处罚,这也为处理姚光荣事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发文人:卓铸成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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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不与官斗”是传统社会中,民众因权力、资源不对等,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形成的一种生存避险观念,核心是弱势方对强势权力主体的妥协。

这一观念诞生于皇权高度集中、司法体系服务于统治的古代背景,与现代社会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受保障”理念已存在显著差异。

发表于 2025-10-17 11: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发的帖子有点多哦,涉及的那些单位也多,全都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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