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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官驳回、法院收费:南江“1560㎡房产案”里的公信力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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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多年前南京法官一句背离常识的诘问,让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多了道裂痕。如今,南江法官李海燕在房产转让纠纷中的操作,似乎在复刻这种“逻辑错位”:明知房产转让协议仅标明1560平方米、对1100平方米违建只字未提,却以“时间过长”为由驳回原告诉状;更让人费解的是,南江县法院既未对案件合理性评估,收下26000元费用后又驳回诉求,这般操作究竟是司法程序的疏漏,还是对当事人的“忽悠”?

司法审判的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而房产纠纷中,“面积真实性”是最基础的事实前提。涉案房产存在1100平方米违建未披露,这并非无关紧要的细节——违建部分涉及产权合法性、转让效力认定,甚至可能影响整个交易的性质,是审理案件必须厘清的关键问题。李海燕法官作为审理者,理应先核查协议与实际房产的差异,追问违建未披露的原因,再判断诉求是否合理;可她却绕开核心矛盾,仅以“时间过长”为由驳回诉状,相当于回避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用模糊的“时间理由”替代了对事实的严谨审查。这种审判逻辑,不仅让当事人的诉求失去了被公正评判的机会,更让“司法为民”的初心变了味:当法官不聚焦事实、只找“借口”驳回,司法还如何成为百姓维权的依靠?

比判决更让人心寒的,是案件受理环节的“前后矛盾”。法院立案处的核心职责之一,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案件真如判决所言“时间过长”,或存在明显不符合受理的情形,立案阶段就应作出评估、不予受理,而非让当事人缴纳26000元费用后再驳回。南江县法院的操作,相当于先“收下费用”再“拒绝审理”,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也让司法收费的合理性蒙上阴影。要知道,诉讼费用是司法服务的“成本体现”,前提是法院履行了审查、审理的职责;如今费用收了、诉求驳了,核心问题却一个没解决,当事人难免质疑:这26000元到底是“案件受理费”,还是“走过场的门槛费”?

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来都建立在“程序公正”与“结果透明”之上。当年“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它违背了“鼓励正义、保护助人者”的社会共识;而南江这起房产案的争议点,在于它打破了“立案审查、公正审判、收费合理”的司法程序底线。法官回避核心事实、法院收费后驳回,看似是个案处理,实则在消耗司法公信力——当百姓带着证据维权,却遭遇“不审事实只找理由”的判决、“先收费再驳回”的操作,往后谁还敢相信法院能为自己主持公道?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容不得半点敷衍与含糊。针对南江“1560㎡房产案”,公众需要的不仅是一句解释,更是明确的调查:李海燕法官驳回诉状的“时间过长”,具体依据哪条法律规定?立案处为何未在受理前评估案件合理性?26000元费用的收取与退还依据是什么?唯有把这些问题查清楚、说明白,纠正程序中的疏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才能修复受损的司法信任,不让“李海燕式操作”成为新的信任裂痕,更不让百姓对“打官司维权”失去信心。
投文人:卓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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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不与官斗”是传统社会中,民众因权力、资源不对等,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形成的一种生存避险观念,核心是弱势方对强势权力主体的妥协。

这一观念诞生于皇权高度集中、司法体系服务于统治的古代背景,与现代社会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受保障”理念已存在显著差异。

发表于 2025-10-1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你之前的帖子,我觉得你也是有些奇怪?:一是你自己改建的1100㎡,为啥不登记到产权证上一起转让一个好价钱,反而等别人经营几年了你开始要这1100㎡了?二是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不上诉,等上诉期过了你开始跑网上来了?三是照你这个理念,法院立案前就要估计到你能不能打赢官司,要是不能赢就不能收诉讼费?你输了官司,就怪人家收了你诉讼费?…理解不了理解不了。自己站不住脚,天天在网上发,也不知道你想干什么
发表于 2025-10-1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A奋斗人生 发表于 2025-10-16 17:06
我看了你之前的帖子,我觉得你也是有些奇怪?:一是你自己改建的1100㎡,为啥不登记到产权证上一起转让一个 ...

他想干什么?钱是原罪。这种人的思想就是全世界就他有理,我交诉讼费我就得赢。合同签了、房子卖了、钱钱收了,一回头觉得卖便宜了,就想要挽回点损失,结果法院没支持他,然后信访不信法企图舆论裹挟法律,但中国始终是法治社会,网络舆论代替不了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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