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勇,男,64岁,终身截瘫重度残疾人(1级伤残)。因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唐云国审理发回重审我公司四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作出严重错误判决,该判决间接导致我终身截瘫重度残疾(1级伤残)。
今向媒体求助。举报反映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审理华侨城黄龙溪公司诉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
在长达一年时间(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的超长时间审理,违反了‘普通司法审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关规定。
在此期间,我公司先后8次提交书面《紧急报告》,向市中院二审法官等申请再次到涉案房屋现场勘验。我公司提供重要新证据。
由于二审法官违反庭审期间调查相关程序,不再次到涉案房屋现场勘验重要新证据,在判决时更不采纳我公司提供重要新证据和其它重要证据,如下:
1.不采纳黄龙溪景区管理局2024年9月12日向我公司法人李勇送达的《告知书》告知事项告知内容。
2.不采纳黄龙溪景区管理局2024年9月向双流区法院《关于排查消除黄龙溪景区房屋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书》的复函此证据。
3.不采纳到涉案房屋现场勘验二层平台安全栏杆、三层走廊安全水泥栏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要证据。
4.不采纳因空港兴城公司2021年抢修涉案房屋抢修方案采用现代低质量塑料瓦代替传统防雨瓦、导致抢修方案彻底失败又形成新的安全隐患的重要证据。
5.不采纳我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年)我公司先后13次向原告提交书面《紧急报告》,由我公司先垫资抢修涉案房屋紧急申请重要证据。
6.不采纳在一年超长审理时间,我公司先后8次书面申请主审官再到涉案房屋现场勘验我公司提供的新证据。
7.不采纳因岷江自来水厂擅自断水,造成我公司租用的涉案房屋(用于酒店经营)长达5年不能使用和经营。
综上所述,由于二审范伟等法官在二审判决书中,违反司法审理判决有关规定不采纳上述7处重要证据,张冠李戴,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偏袒央企、国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条款,由此造成二审法院严重错误判决。
为此,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启动院长纠错程序,速派相关人员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并本着司法公正原则对我公司提供的新重要证据进行勘验并依法采纳以上重要新证据,纠正该二审判决严重错误,撤回二审《判决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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