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李继超信访问题领导公开信
——兼请对本月16日、17日贵局回复的答疑
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李继超信访问题的领导:
您好!
本人始终积极配合贵局推进祖业房产权确认等相关工作。贵局本月16日、17日针对该信访事项的回复已收悉,感谢贵局对事项的持续关注。但就回复内容而言,仍存在多处与事实认定、责任划分、解决方案相关的疑问,未能充分回应此前提出的核心诉求。为厘清事实、维护合法权益、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回复内容逐一提出答疑请求:
一、关于“未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系列疑问
贵局在回复中仅提及“未查到李家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未对查询范围、原因、责任及后续措施作出明确且完整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现针对以下关键问题恳请答疑:
1、查询范围界定:此次“未查到信息”,是仅在贵局的档案管理系统及资料库中未查询到,还是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之要求,联动县住建局、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其保管的产权档案(如房屋登记册、产权审批材料)、税务档案(如房地产税缴纳记录)进行全面排查后,均未发现与李家祖业房相关的信息?请明确告知查询涉及的部门及档案类别,以证明排查工作符合“全面性”法定要求。
2、未查询到信息的具体原因:此前沟通中提及档案问题可能存在多种情形,贵局在回复中未明确指向具体原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之规定,现需进一步确认:
是否因历史上档案保管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档案移交时,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之义务,导致档案遗失或错放?
3、县住建局此前提供的私改资料存在明显矛盾与虚假内容,结合该情况,是否存在人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之规定,毁灭对李家有利的法定原始档案的可能?请就该合理怀疑作出说明,而非回避相关关联性。
4、是否因贵局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的法定要求,导致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如新旧系统数据不兼容)或档案数字化录入工作疏漏,进而使已有档案未纳入查询系统?
5、贵局回复中未排除“李家隐瞒或虚假申报”的可能,但李家长期依法缴纳房地产税,有明确纳税凭证可佐证产权真实性,该情形已无存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之要求,为何仍未在回复中对该情形予以排除?
6、档案保存的选择性矛盾:县住建局提供的私改资料中,对李家不利、存在漏洞的档案均有保存,而对李家有利、具备法定效力的原始档案却“找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之规定,此种选择性缺失是否符合“档案完整”的法定规范?请就此矛盾作出解释,并提供该批档案的归档、保管、流转记录,以证明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7、查询程序与方法说明:贵局此次查询档案具体经过了哪些程序?例如,是否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历史纸质档案库”,是否对不同时期(如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后)的档案进行分类排查,是否联系过相关历史经办人核实情况?请详细说明查询方法及流程记录,以证明查询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准确公开信息”的法定要求。
8、纳税信息的法律依据:李家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房地产税,该纳税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理应作为产权归属的间接佐证。贵局是否依据该条例第十条“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要求,调取过李家的纳税记录?该记录在产权确认中应如何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规定?
二、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的疑问
贵局在回复中提及“李家能够提供其他佐证资料,我局可择期再次组织测绘工作”,但未明确自身的举证责任与对李家已提交证据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之规定,现提出以下疑问:
1、举证责任划分:贵局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产权确认争议中,应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目前贵局一味将举证责任推给李家,未主动提交能推翻李家主张的证据(如证明产权已变更、灭失的法定材料)。此种做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的要求?请明确贵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具体举证内容。
2、已有证据的处理方式:李家已根据贵局要求,多次提交具备法律权威性的证据(如历史官契、纳税凭证等),且补充提供了新证据的获取途径与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参考和史料依据”之规定,贵局对这些证据是否已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论如何?若未采纳,请说明未采纳的法定理由及法律依据,而非简单以“证据不足”搪塞。
3、后续举证的应对方案:若贵局仍要求李家提供新证据,鉴于李家已超量完成举证义务,且贵局未履行自身主要举证责任,若李家依法拒绝额外举证要求,贵局是否会以“证据不足”为由拖延问题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之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推进方案?请明确告知后续处理路径。
4、证据清单的提供:贵局若认为李家现有证据不足以确认产权,烦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主动公开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之精神,提供一份明确的“所需证据清单”,注明每项证据的名称、类型、证明目的及法律依据,以便李家精准配合,避免重复举证或无效举证。
三、关于地标破坏后界址确认的疑问
李家祖业房的官契中,四至界线记载清晰(北至无争议公共过道、东至县志记载的城墙与城濠、南至李俊文残存房墙基、西至江西馆街道李家与小学扩建前的街心中线),且存有残存房照片、录像,政府相关部门更应有城市建设档案批文等佐证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之规定,现因部分地标被破坏,贵局是否考虑过通过考古挖掘解剖沟的方式,揭开覆盖的现代建渣、垃圾,寻找原始墙基以确定界址?若未考虑,请说明理由;若已考虑,何时能启动相关工作?
四、关于人证信息查询的疑问
贵局提及“社区、房管所人员仅知李家产权房大概位置,不知人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条“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之规定,户籍、民政、公安等部门保存有相关人员的身份与住址信息,贵局作为行政机关具备跨部门协作查询的法定权限。请问贵局是否已向这些部门申请协助查询人证的现住址等信息?若未申请,何时会启动协作查询程序;若已申请,查询结果如何?
五、关于争议方权属证据认定的疑问
针对房管所、万世达、社区与李家的界址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之规定,争议方应提交早于李家官契或同期的权属证据(以证明原始权利),若提交晚于李家官契的证据,需同时提供“经过法定程序变更/转移权属”及“李家人知情”的证明材料。贵局在回复中未提及对争议方证据的审查标准,现恳请明确:
1、贵局是否已要求各争议方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据?
2、若争议方仅提交晚于李家官契且无权属变更、李家人知情证明的材料,贵局是否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准确公开信息”之要求,认定该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3、各争议方与李家官契记载相邻的具体界线,贵局是否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三条“提供文献参考和史料依据”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组织现场核实与确认?
六、关于档案问题的责任承担与应对预案的疑问
1、责任承担主体:若最终确认因官方档案保管不当(如交接失误、人为损毁、系统漏洞等)导致档案缺失,进而给李家造成不良后果(如产权无法确认、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任应由贵局(档案保管方)承担还是由李家(权利人)承担?请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承担的依据与理由。
2、无原始档案的应对预案:若经全面排查后,仍无法找到原始档案,贵局是否已制定具体的应对预案?例如,如何基于李家已提交的佐证材料(官契、纳税记录、照片录像等),结合实地调查、跨部门协作、专家论证等方式,推进产权确认工作?请提供预案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时间表。
综上,李家始终秉持合法、理性的态度推进问题解决,且已尽最大努力配合贵局工作。恳请贵局正视上述疑问,在收到本信后 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明确各项问题的处理方案与时间节点,避免以模糊表述拖延事项。期待贵局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职责担当,推动李继超信访问题得到公平、公正、合法的解决,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此致
敬礼
李继超 2025年10月19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