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2023)川04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进行了复核,向上级法院称该判决不存在问题。我这当着所有攀枝花人民,以后也会当着全国甚至全世界人民的面,要求你们公开对本案答疑:
1、为何监控视频可以反映医护人员对受害人实际救治与《病案》严重不符且当事人多次在法庭上提醒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中对该事实避而不谈,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就此事实属不属于枉法裁判?
2、卫健委给我们的《告知书》中称经专家论证,救治是积极有效的,不存在伪造病案。而所谓的专家当庭面对受害人救治过程的提问,问一些医疗行为是不是积极抢救?是不是伪造病案?证人说未就该情况讨论,这些都有白纸黑字的庭审笔录为证,既然被告无任何委托手续请的专家做出的《专家意见》与专家证言存在严重的事实不符,为何明显内容虚假的证据会被你们的陈雨婷法官采信?
3、国家卫健委的《病案书写规范》从下医嘱的时间到执行、救治过程的时间记录都有明确规范,需精确到分钟,这也是为什么医护人员都配有怀表(从监控视频中也可看见护士胸前戴有怀表),但事实上医护人员为了掩盖救治真相,伪造了整个抢救过程的纸质病案,为什么陈雨婷对当事人有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论述不予理会,不在《裁判书》中明示,反而对所谓的专家胡乱引用《电子病案管理》与本案不相关的条款予以采信,这些条款陈雨婷法官是否查证,未经查证的证言被法官采信,法官算不算枉法裁判?
4、本案中我们控告的是医疗事故罪和伪造证据罪,后由东区公安分局联系卫健并引导我们去卫健委,说由卫健委先行调查,我们也向卫健提交了相关材料,但卫健委包庇医院,避重就轻,至今未能查清受害人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卫健委避重就轻的对医院做出行政处罚。卫健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问东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老百姓能否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如果你们还说没有,请看看本案二审判决书第16页,上面引用法条写的清清楚楚,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是有诉讼的权利,可你们的陈雨婷法官硬生生的说我们对该行政行为没有诉权,请你们东区法院复核案件的法官拿出依据解释一下我们到底有没有诉权?
5、根据最高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的信息该不该如实记录在《裁判文书》中?为何你们法官还给被告席上市政府某位大领导搬椅子,而在法律文书中这位领导的信息就不见了?这没有问题吗?请释明!
6、为何行政诉讼中,复制被告提交的证据还需要经过被告的许可?因为被告不同意,我们至今不能复制任何相关证据材料,被告的证据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以至于陈雨婷法官宁愿违反规定也要保护被告所交的证据不被诉讼当事人知晓?结合以上问题,是否存在市主要领导违反《三个规定》干预本案?你们违反法律禁止原告复制被告的证据,怕什么?
公开、公平、公正是司法正义的基础,你院系国家司法机关,不是哪个的司法机关,请你选当着攀枝花市全市人民的面,以国家法律为基础,解释、阐明以上你院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以体现司法公正!期待你们官方当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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