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银汉镇人民政府 关于“强占公路面积违法修建房屋,银汉镇的关系户?”贴文的回复 尊敬的阳光男孩8: 您好!您在南充论坛反映“强占公路面积违法修建房屋,银汉镇的关系户?”贴文,我镇已收悉,经镇纪委干部核实,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镇纪委干部核实,您反映的“你社邓良才之子邓勇强占公路面积违法建房,银汉镇的关系户?”不属实。 一是该户建房是按照程序依法审批,其在审批程序未完成情况下超前施工,出现了占用少量基本农田等问题,后经县镇干部联合现场督促其已整改。 二是该户建房只是靠近该社社道公路较近,并没有强占公路建房,政府已经明确回复:社道公路旁边建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必须距离公路多远。 三是社道公路本来就弯多路窄,驾车需减速慢行,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四是该户与镇上所有干部均不沾亲带故,不存在你所说的关系户,也无吃请或者收受红包土特产等问题。 五是你社社道路目前已经加宽接近4.5米宽,车辆能够会车通行,若以后公路需要加宽,可协商解决路面宽度问题。 六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特此回复,您若存疑,可致电银汉镇办公室进行咨询(0817-8936001)。 蓬安县银汉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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