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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级法院:
你院于2025年10月24日在麻辣社区“攀枝花论坛”里就本人@东区法院关于法官陈雨婷枉法裁判的内容进行了回复,其内容牛头不对马嘴,为体现法律的严谨性、权威性,望你院作为攀枝花市的最高审判机关,请抱着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当着全市人民的面对本案全面进行答疑:
1、你院于2025年6月18日来蓉,我们将该案中枉法裁判的事实及依据向你院告知,你院也进行了笔录,并答应回攀后对全案进行复核,对本案中每一条枉法裁判疑点进行逐一答疑,8月26日,我们来攀再次将本案枉法裁判事实逐一向你院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你院也向我们出具了《回执》。这里不再赘述本案枉法裁判的事实(部分已在本论坛公开),但请你院不要再苍白无力的说本案没有问题,请将本案中每一条枉法裁判事实在本论坛里公开告知为什么不是问题,并请附法律依据?
2、你们在回复中称被告席原设4张椅子,法官给被告搬椅子是因为被告出庭共6人,这点确认真是太好了。可以确定被告共6名代理人是授权可以代表被告发表意见,那为何在(2023)川04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被告一栏中,只看到记录被告卫健委的诉讼代理人为“解某某、邱某”2人,被告攀枝花市政府的诉讼代理人为“王某、严某某”2人,另外还有2位身份是“大”领导的诉讼代理人信息呢?我把《判决书》被告的截图发给你们看看(见下图),你们自称没问题的判决,为何违反《裁判文书》的硬性规定,不把出庭代表市长的两位领导身份如实记录呢?还说没有问题?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卫健委的负责人张某某与攀枝花市政府的市长范某某没有到庭,但作为两名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多达6人,以至于法官都还要给某领导搬椅子,这是不是知法犯法?就因为被告是市政府、行政机关,你们法院就可以不讲法律吗?请中院释明!
4、你院回复称经被告审核后,除涉及第三人隐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及工作流程的证据外,其余证据均已复制给我们了,你们作为攀枝花最高审判机关这不是带头说瞎话吗?除了《证人笔录》同意我们拍照外,哪些证据复制给我们了,请你们拿出证据!如果我们复制了被告提交的证据,至于在这里与你们闲扯吗?
5、我们控告医院A行为,卫健对医院B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你们中院(2023)川04行终84号《行政判决书》第16页明确了我们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见下图),那为何一审《判决书》陈雨婷法官强行错误运用法律说我们无权诉讼?而二审《判决书》最后又矛盾的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为什么二审《判决书》会出现如此的矛盾?是不是受到了作为“大”领导诉讼参与人的干扰?请解释!
6、《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违纪违法的,应当讲相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你们在回复的第二点中,让我们自己找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国家的法律条款在你们攀枝花中院就不是法律吗?监委我们去了,人家明确了法律规定,要移交也是你法院移,他们不接受进入司法程序的个人举报,攀枝花中院的领导,您看要不我带您去趟监委一起说说?或者一会我在该论坛里再@一下攀枝花监委?麻烦您看怎么处理?
7、本案中,我不是要求你们监督本案的诉讼程序,而是将一审主审法官涉嫌行政枉法裁判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向中央巡视组进行反映,既然你们攀枝花中院主动与我联系,那就希望你们履行承诺,对本案涉嫌的枉法事实结合我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核,如果认为有问题,就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处理,如果认为我们反映的每一枉法裁判问题都不是问题,那请你们按照承诺逐一解答。
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更应该做到执法公开、公正,这样才会让广大群众信服,你们就简单的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回避,笼统的将问题说成没问题,这样只会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CPC的不信任,有损CPC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也严重阻碍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望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自重,也再次恳请你们将我们提交本案中存在的疑点及你们的调查公开出来,既然没有问题那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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