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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三人团伙盗窃,被派出所副所长和指导员兼职督察员定义为“代为保管”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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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25年4月26日报案电动车被盗,110调度到丰谷派出所处理,根据本人提供的车辆gps定位当天将车辆找回,派出所归还车辆后就对本人进行冷处理,4个月不办理不回复,在举报后才开始回复我,丰谷派出所副所长与指导员对本人进行约谈,说那三人不算盗窃只是将车辆拖回家进行代为保管,监控证据确凿,不知道是怎么得出的结论,希望有关部门能还本人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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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8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嫌疑人为杨家镇两夫妇及一同事,合伙将本人车辆搬上三轮车拖回家,并撬锁,拿走车上物品,最终将车辆扔到家附近马路边上,监控清晰拍到,办案派出所为何能得出“代为保管”的结论

发表于 2025-10-29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你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秘密窃取的手段,亦未将车辆隐匿,拒不归还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已向你出具了绵涪公(丰谷)不立告字(2025)1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你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丰谷派出所0816-2810205详细咨询。
  
                                                 涪城公安分局网络发言人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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