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权力源于人民,本应用于服务群众、维护正义,而利州区商务局梁映元及关系人员的诬告陷害行为,不仅违背了公职人员的基本操守,更对受害人造成了身心重创,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与社会风气。
诬告陷害的本质是权力异化下的恶意报复,梁映元的行为轨迹清晰地暴露了其主观恶意。受害人因依法举报梁映元“关系人员”侯小玲涉嫌违法犯罪,触怒了梁映元。为发泄私愤,梁映元自编自导通过互联网社交APP转发侮辱性帖文攻击受害人,经公安机关查实后,虽在主管部门要求与警方见证下公开道歉并接受训诫,却毫无悔改之意。时隔不到半年,他再次利用社交软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多次辱骂,甚至在深夜23点至凌晨持续骚扰,导致受害人精神极度衰弱。更令人愤慨的是,当身有残疾却热心公益的受害人依法维权时,竟被某些单位扣上“纠访缠访”“教唆上访”的帽子,形成“公职人员施暴无人问津,受害者维权反遭打压”的荒诞局面。
受害人的遭遇更显诬告陷害之恶。这位残疾人始终“身残自坚”,在新冠疫情期间冒险为执勤点捐赠防疫物资,默默投身爱心助学、关爱老军人等公益事业,更在汶川地震、白龙湖沉船事件等灾情中义无反顾奔赴一线。这样一位用行动践行社会责任的公民,仅因坚守正义举报违法行为,就沦为公职人员恶意报复的对象,其身心创伤与权益漠视背后,是诬告者对法律的践踏、对良知的背弃。
对诬告陷害“零容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匿名诬告、有意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需给予严肃党纪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将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行为纳入刑事追责范畴 。梁映元作为党员干部,两次实施恶意攻击行为,且在接受训诫后屡教不改,其行为已触碰纪律与法律红线。若不予以严惩,既无法抚慰受害人的创伤,更难以彰显制度的刚性与正义的力量。
保护受害人权益,不仅要严惩诬告者,更要为受害人正名撑腰。正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所强调,对受到诽谤、诬告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澄清正名 。相关部门应尽快通过公开通报等形式为受害人消除负面影响,撤销不当“帽子”,并依法追究梁映元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让受害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正义的重量。
公职人员的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诬告陷害者必须付出应有代价。唯有以严肃查处筑牢防线,以澄清正名彰显正义,才能为担当者担当、为公道者护航,还社会一片风清气正的晴空。 @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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