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昌伟,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黄某伙同其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本人销售藏品的事实,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与本人签订多份合同,作为违法犯罪之幌子,在收取所谓服务费、取得本人价值上百万元的藏品后不久,于2016年10月前后失联。
事发后,本人及时向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经侦大队未予严格审查,未展开实质调查,仅看签有合同,就片面认为是合同纠纷,不予受理,导致犯罪嫌疑人黄某夫妻至今逍遥法外,本人被诈骗的藏品无法追回,损失巨大。
本人认为,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不予立案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双方签有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假借订立合同,掩盖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比比皆是。
本案中,黄某夫妻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也根本没有任何履行的行为,而是在取得价值巨大的财物后,拒为已有、非法占有,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且被害的远不止本人,众多被害人已建立了微信群,据其他被害人证实,黄某夫妇此前已因类似诈骗行为,被贵阳警方立案侦查。
因此, 高新公安不予立案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惩 治犯罪行为,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因黄某二人重新出现,近日,本人又两次通过网络反映该情况,请求公安机关立案,高新公安局仍然不接收书面材料,不认真审查,不展开调查,直接回复本人,拒绝立案,要求本人走民事程序 。
此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本人可以初步证明诈骗本人巨额财物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涉嫌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请不要为了减少工作,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混为一谈,如果犯罪都能推给民事,那就不需要你们公安机关了。
难道你们区分民事和刑事,就是只看有没有合同吗?如果这样的话,所有人都可以用合同掩盖犯罪了?
如果高新公安执意不立案,请出具书面的“不予刑事立案告知书”,不要电话或回头回复了事,这样不符合公安办案程序 ,有书面告知,以便本人复议,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或向检察机关提起监督,并提请媒体关注和报道本人被诈骗巨额资财的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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