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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申 请 书 复议机关安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唐建春,男,1973年10月18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兴华,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高荣,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成恩,系三申请人的父亲,联系电话:13154625539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员,联系电话15984-- 请求事项: 第一、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4日收到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等三户的宅基地用地申请书(见附件)安排无实际职权的安岳县思贤乡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解决行政争议; 第二、申请安岳县人民政府将安岳县思贤镇人民政府2024年7月18日《告知书》确认的第一块舒召全的承包土地落实给唐建春修建住房;将唐成恩房前的院坝(周建军的承包土地)落实给唐兴华、唐高荣改扩建住房; 第三、申请县政府安排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三申请人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发给“宅基地建房用地告知书”。 事实和理由: 2009年因修建内遂高速公路,县政府征收了三申请人的宅基地,原国土局拆除了三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各100平方米许,因为县政府安排要求村社协调落实宅基地,由于当时村社没有找到土地,导致三申请人长期没有宅基地修建住房。三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官司打了十多年。 本案经过多次审理,2024年,因为二社合并,最高院再审此案,要求县政府作出书面答辩。 于是,县政府安排思贤乡政府找到了可以修建住房的三块宅基地,可供三户选择。同时,思贤乡政府制发了“告知书”。县政府将该《告知书》邮寄给最高院,作为抗辩的证据和理由,表明县政府有职责有义务并愿意履行对该三再审申请人安置宅基地修建住房。 根据县政府的上述答辩,二0二四年八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发行政裁定书(2024)最高法行申1470号、1460号、1627号。裁定书认定:“安岳县相关部门及思贤乡政府为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选址召开协调会,现场踏勘,并确定三块宅基地供其选择,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安岳县政府、安岳县自规局拒绝履行征收后安置宅基地职责”。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三裁定书,结合思贤镇政府的《告知书》,三申请人愿意在思贤乡《告知书》指定三块宅基地上修建住房,其中,唐建春向政府申请选择第一块(舒召全)的承包土地修建住房; 唐兴华和唐高荣共同选择唐成恩房屋前院坝(周建军的承包地)改扩建住房。故,特请求县政府与舒召全、周建军协商处理解决落实哦,同时,请县政府安排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向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三户颁发《宅基地建房用地告知书》,以便申请人早日修建住房。化解十多年的行政争议。 但是,县政府收到该申请后,没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解决,而是按照信访诉求安排思贤乡政府作出信访答复。申请人不服被迫向资阳市政府申请复查, 2024年11月22日,资阳市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资复委办函(2024)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第二段认定:“所选宅基地是其他村民的承包地,需要政府出钱购买,需要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宅基地建房用地告知书》,才有资格建房”,该问题系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您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市政府复查委员会的上述认定,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如上“复议请求” 此致 申请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三份裁定书、思贤乡政府的告知书、《答复意见书》、资复委办函(2024)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唐建春等三户的宅基地用地申请书
申 请 书 安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唐建春,男,1973年10月18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兴华,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高荣,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成恩,系三申请人的父亲,联系电话:131546 请求事项: 申请安岳县人民政府将思贤镇人民政府2024年7月18日《告知书》确认的第一块舒召全承包地落实给唐建春建住房;将唐成恩房前的院坝(周建军的承包地)落实给唐兴华、唐高荣改扩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2009年因修建内遂高速公路,县政府征收土地原国土局拆除了三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各100平方米左右,因为县政府安排要求村社协调落实宅基地,由于当时村社没有找到土地,导致三申请人没有宅基地修建住房。三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官司打了十多年。 2024年最高院要求县政府针对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事实理由作出答辩。 于是,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及思贤乡政府找到了可以修建住房的三块宅基地,可供三户选择。同时,思贤乡政府制发了“告知书”。县政府将该《告知书》邮寄给最高院,作为抗辩的证据和理由,表明县政府有职责并愿意履行对三申请人安置宅基地。 根据县政府的上述答辩,二0二四年八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发行政裁定书(2024)最高法行申1470号、1460号、1627号。裁定书认定:“安岳县相关部门及思贤乡政府为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选址召开协调会,现场踏勘,并确定三块宅基地供其选择,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安岳县政府、安岳县自规局拒绝履行征收后安置宅基地职责”。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三裁定书,结合思贤镇政府的《告知书》,三申请人愿意在思贤乡《告知书》指定三块宅基地上修建住房,其中,唐建春申请选择第一块舒召全承包地修建住房; 唐兴华和唐高荣共同选择唐成恩房屋前院坝(周建军的承包地)改扩建住房。故特请求县政府与舒召全、周建军协商处理,同时请县政府安排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向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三户制发《用地告知书》,以便申请人早日修建住房。 此致 申请人: 2024.12.16 本申请书作者: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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