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
产权登记问题的声明《4》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方(柏林春天小区购车库业主)已收悉贵局2025年11月6日针对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登记的回复及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群众呼声”平台的重复式回应。现就核心问题重申严正立场,要求贵局正视事实、依法履职,限期解决,否则业主将采取包括行政复议、诉讼在内的一切合法维权手段,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贵局承担!
一、超容及土地出让金责任归属清晰,行政监管失职不容推诿;
贵局及登记中心已核实,项目超容积率820.91平方米、开发商四川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土地出让金缴纳义务”,严正明确:
1、超容系开发商与行政机关的规划调整事宜,土地出让金补缴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与已全额付款、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业主无任何法律关联——业主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2、登记中心所称“未达首次登记条件”,本质是开发商未履行行政义务,绝非业主存在过错或手续缺失。依据“责任自负”原则,开发商的违约后果绝不能转化为阻碍业主产权登记的理由,无过错业主更不应为其过错“买单”!
特别指出:开发商未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通过《南充晚报》登报及小区公告许可其出售地下车库,足以证明出售手续经行政认可,此行为暴露贵局监管环节存在严重失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该监管失职责任必须由行政部门自行承担,与业主无关!
二、“连续登记原则”不得机械适用,“政缴分离”是唯一合法路径,登记中心援引《不动产登记规程》“连续登记原则”拒绝办理转移登记,完全无视业主合法权益,违背立法初衷:
1、该原则核心是保障登记链条完整,而非成为行政机关推诿履职的借口。登记中心自称“多次联系开发商申请首次登记”但无果,若机械套用该原则,将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因第三方过错长期受损,彻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2、贵局近日又查封开发商名下16套超额房产,其价值远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存在登记推进的实质性障碍,具备“先登记、后追缴”的充分条件。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便利不动产登记”要求,行政机关应灵活履职,破解民生困境。
我方强烈要求:立即采用“政缴分离”模式,为无过错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再通过处置开发商查封资产追缴欠款——此举既不违反《不动产登记规程》核心原则,又能彻底解决“开发商违约、业主买单”的不合理困境,是贵局履职尽责的法定要求,无任何法律障碍!
三、司法途径无适用基础,行政监管是问题解决唯一责任主体;
业主与开发商无任何合同纠纷,司法途径完全不适用:开发商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业主完整提供增值税发票、合同备案表等全部登记所需资料,双方产权办理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业主已依法享有车库所有权的期待权。当前问题的核心,是开发商未启动首次登记这一行政前置程序,解决责任完全在行政监管层面——贵局作为规划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开发商履行行政义务、保障业主合法产权登记的法定职责,无权将行政履职责任转嫁给业主,要求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四、民生诉求不容长期悬置,业主维权决心坚定不移;
“柏林春天”小区系烂尾十余年的民生项目,近五百户业主为产权问题奔波多年,地下车库产权关乎业主家庭核心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方诉求合法、合理、合规,未超出任何法律与政策边界:
1、贵局应依法处置已查封的开发商资产,保障土地出让金追缴的行政权益;
2、立即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要件的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切实解决业主多年困境。
我方最后重申:请贵局书面回复产权登记办理的具体方案及时间节点,坚决要求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取得地下车库不动产权证!若贵局仍推诿塞责、拒不履职,业主将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并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社会影响,均由贵局全权承担!
柏林春天小区地下车库业主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