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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医院副院长与女同事不雅视频被曝光,拍摄传播者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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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9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6日,湖南省人民医院一副院长,与该院一名眼科副主任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曝光。11月7日,有专业律师分析,不雅视频的传播者或将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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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11月6日下午,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公开通报,经核查,网传湖南省人民医院祖某某、曾某生活作风问题,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对涉事人员暂停职务进行调查,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彼时,祖某某任湖南省人民医院副院长,曾某则是该院眼科副主任。随着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被曝光,同时也有不少人好奇,相关的不雅视频是怎么传出来的?拍摄者、传播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明表示,虽然前述二人的行为不道德,但是如果相关视频是由他人偷拍并故意对外传播,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视频拍摄者或传播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明明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公民个人隐私,不雅视频属于当事人隐私,也属于个人信息。他说:“如果在互联网上广泛扩散他人的不雅视频,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学习、工作,甚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视频传播者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33条也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视频拍摄者如果涉嫌民事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张明明律师表示,如果该视频是无意间被记录下来,仅被用于向纪检部门举报该二人的不当行为,并未对外公开传播,则不构成侵权。

  对于该二人的不雅视频,有人认为传播者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此,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张浩森认为,相关视频之所以被大量传播,不仅仅只是因为其属于淫秽视频,有很大程度是因为二人的特殊身份,所以只能说传播者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至于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关键在于对视频性质的认定以及传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果视频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淫秽物品,且传播者的传播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浩森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反之则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能仅涉及民事侵权或受到行政处罚,具体认定还需要警方根据事实去判断。

发表于 2025-11-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动不动就说侵权,律师巴不得全世界到处都是侵权,这样他的生意就大大的好!

发表于 2025-11-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偷拍的地点是值班场所,是医院的公有财产和工作的地方,这样能算偷拍吗?

发表于 2025-11-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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