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不作为,镇政府不调解。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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