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办理建筑劳务资质过程中涉及社保承诺与核查的问题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96号)规定,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及资格条件为: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三、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精神,在企业申报资质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资质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改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行为,严格防范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我局在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时,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予以核实。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