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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程序正义不打折扣!苍溪法院“只让看不让拿”式答疑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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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行政判决书后,我按规定向苍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全程配合签字留痕,却被明确告知“答疑笔录仅许查阅、不准复制,同步录音录像也一概不给”。这就像一场“单向透明”的对话:法官拿着记录好的“标准答案”自说自话,我只能听、只能签,手里却连一份能佐证的材料都没有——苍溪法院这场“空口无凭”的判后答疑,到底是释法明理,还是形式主义的“走过场”?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明确要求,判后答疑要“实质性化解矛盾”,而“实质性”的前提,是程序公开、权利可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判后答疑笔录作为案件核心材料,自然在其列;多地法院更细化规则,要求答疑笔录装订入正卷、全程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复制。可在苍溪县人民法院,“仅许查阅”的限制却成了硬性规定:面对我的合法诉求,我只能坚持不懈地据理力争,要求给予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复制权利,但得到的回应只有拒绝。法官口中的“随时可看”,不过是“看了也白看”的客套——毕竟没有书面凭证,后续我想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连“法官当时是这么释法的”都证明不了,只能陷入“空口无凭”的维权困境。

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看得见、摸得着、可追溯”。判后答疑不是法官的“自我粉饰会”,而是要通过清晰的释法,让当事人真正理解裁判依据、信服裁判结果。允许当事人复制笔录和录音,既是对法官的约束——确保释法不偏离法律规定、不回避核心疑问,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保障——让我们能留存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可苍溪县人民法院的操作,却把当事人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法官的答疑内容是否准确?逻辑是否自洽?有没有回应我提出的核心异议?这些都只能靠我的记忆还原,一旦和法院说法不一,我因无书面凭证只能吃“哑巴亏”。这种“法院内部留痕、当事人外部无据”的操作,哪里是司法公开,分明是对程序正义的“偷工减料”。

更让人寒心的是,这种“半遮面”的操作,正在一点点侵蚀司法公信力。我在答疑笔录上签字,本是对“答疑流程已完成”的确认,而非对“无权复制”的默认。可苍溪县人民法院一边要求我签字留痕以完成程序闭环,一边拒绝提供可复制的材料,本质上是把“程序合规”当成了“免责挡箭牌”。我们之所以相信司法,是因为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每一个程序都有章可循、每一份记录都能作为凭证。可当苍溪法院的判后答疑变成“我说你听、我记你签、你拿不到任何东西”的单向流程,司法的公正感、权威性,也就跟着变成了“看得见、拿不着”的空中楼阁。

判后答疑的价值,从来不是“走了一遍流程”,而是让当事人“口服心服”。苍溪县人民法院拒绝复制答疑笔录和录音,看似维护了所谓的“司法秩序”,实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对程序正义的背离。司法公开不能是“选择性公开”,权利保障也不能是“象征性保障”——既然做了答疑、记了笔录,就该大大方方让当事人拿走,让每一句释法都经得起检验,让每一份正义都有迹可循。毕竟,真正的司法权威,从来不是来自“只许看不让拿”的强势,而是来自程序合规、权利保障下的,那份发自内心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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