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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安:被中纪委点名督办的冯登云案再审还要拖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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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江安:被中纪委点名督办的“冯登云案”再审还要“拖”到何时?

本网11月18日宜宾讯(记者岑峻岭报道)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公正司法是对司F部门的基本要求。司F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
然而,四川江安县的一起案件,却令人大跌眼镜 —— 医院领导冯登云倡导业务往来方进行公益捐赠的善举,竟被执F部门认定为个人受贿行为,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质疑,在媒体曝光的压力下,执法部门作出“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叙州区F院重审”。可是,几个月时间过去了,多次催案,均称:没有一个法G愿意审理此案,都害怕担责。于是就采用“司法马拉松”游戏忽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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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之殇】善举定性为受贿的司法争议
冯登云多年来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主导建立 “仁爱互助J金”。自 2018 年起,该基金为栋梁工程资助 94 人,发放资金 30.1 万元;为贫困村、学校等捐款捐物达 300 余万元,为贫困患者垫付医药费 863 万元,资助 127 名学生,受益群众多达 5000 余人,在当地公益慈善领域贡献卓越。
然而,宜宾市叙洲区法Y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作出(2024)川 1521 刑初 402 号刑事判决,强行将冯登云倡导的公益捐赠认定为受贿,判处有期徒X 10 年,罚款五十万元。
这一判J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司法公信力角度看,冯登云推动的公益项目惠及 5000 余村民,冯登云入狱后引发近千人联名请愿,替冯登云喊Y,已激起民愤。导致江安县公益慈善崩塌,国家损失严重。
一是公益事业遭遇毁灭性打击。冯登云主导的 “仁爱互助J金”等相关公益项目因本案而被迫关停。江安县 2024 年企业捐赠额同比暴跌 62%,医疗领域捐赠从 3200 万元骤降至 340 万元,多家企业明确表示 “害怕捐款被认定为行贿”,3 个扶贫项目因资金断链烂尾,“鼓励公益慈善” 的立法目的被严重架空。冯登云入狱后,江安县公益慈善事业几乎陷入停滞,慈善者人人自危,不敢再轻易投身慈善事业,这对整个社会的公益生态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
二是医疗体系陷入困境,国有资产损失惨重。冯登云任职期间,江安县总医院除去正常运营外,年结余超 3000 万元,推行的 “二次议价” 制度年节约医疗成本 2000 余万元;冯被J押后,医院转为年亏损 2000 万元,核心设备闲置率达 38%,贫困患者救助驳回率飙升至 73%,医疗改革成果毁于一旦。这不仅使当地医疗体系陷入困境,更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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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江安县中医院
【法理追问】公益“无过”“代管”无效
据一审庭审及相关材料显示,叙州区法Y认定冯登云构成受贿罪,核心依据是将冯登云倡导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向医院的“仁爱基金” 捐赠款项,直接定性为其收受的贿L款,认定基金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的资金均属受贿Z款;将行H人所称 “代为保管”、最终用于困难群众救助的资金,同样界定为冯登云的受贿Z款。
本案中,冯登云及捐赠人员的 “代为保管” 供述均形成于留置期间,且多数证人事后推翻该供述,明确表示其在监C委的供述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 “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 的证据排除情形。中J委网站明确指出,采用非F留置、变相J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而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违背意愿的供述,同样属于非法证据范畴。
其次,“代为保管” 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与受贿罪构成要件严重不符。中J委网站刊发的实务文章明确,代持型受贿的既遂认定以 “实际控制财物” 为核心标准。即便行贿人单独开户保管钱款,仍需具备受贿人 “使用、处分” 等客观行为才能认定既遂;国J工作人员收受钱款后立即退还保管,因无实际控制仍可能被认定为未遂。反观本案,冯登云不仅从未实际接收款项,更未对所谓 “代为保管” 的钱款行使过任何控制权与支配权,款项最终由仁爱基J代企业直接捐赠给特困群众而且账目清楚,一审已认可捐赠协议的合法性 —— 这与 “受贿人实际控制财物” 的受贿既遂标准相去甚远。
最矛盾的是,一审同时认可 “捐赠协议合法” 与 “钱款系受贿Z款”,形成了法理上的自相矛盾。若款项确系冯登云的受H赃物,則企业对该款项无处分权,其捐赠行为应属无效;若捐赠协议合法有效,则说明企业对款项拥有处分权,该款项绝非需冯登云 “代为保管” 的Z款。这种自相矛盾的认定,暴露了一审判J在事实认定上的根本缺陷。
综上,“代为保管” 的供述因取证违反规定,不具法律效力。而受H罪成立以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实际控制” 为核心,冯登云既无收受钱款行为,也无控制款项事实,不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H罪构成要件,故 “代为保管” 无效,冯登云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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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困难学生受捐仪式
【民心为镜】司法不可背离天理人情
冯登云案的一审判J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冲击。当倡导捐赠的院长成了 “受Z犯”,当慷慨解囊的企业成了 “行贿者”,当救命钱成了 “赃款”,司F裁判传递的负面信号足以摧毁一个地区的公益生态 —— 这正是数百群众联名请愿、舆论强烈质疑的根本原因。
宜宾中院的发回重审裁定,给这起争议案件带来了纠错的可能,但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何一目了然的公益善举,会演变成刑S案件?为何明显存在瑕疵的证据,能成为定案依据?为何当事人的合法申请与公众的合理质疑,得不到司F部门的合理回应?为何叙州区法G互相推诿,一个个都不愿意重审此案,一个个都害怕担责,而不管不顾受害人在“里面”度日如年?
若这起明显损害公益慈善、违背民心天理的判决不能被定为错案,那等同于质疑国家法律本身!因为从事实层面看,冯登云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益慈善的范畴,有合法协议、发票及完整闭环记录;从法律适用上,一审判J错误解读法律条文,违背受贿罪构成要件。若如此清晰的错案得不到纠正,国J法律在民众心中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立法部门也必然需要向人民作出解释,为何法律无法保障行善者的权益,反而让他们蒙Y受屈?
冯登云案已不再是单纯的司法个案,它严重冲击了社会的法治信仰,若领导们不高度重视并及时纠正,其后果不堪设想。
这一事件性质极为严重,从多个层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从政治高度来看,是一起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政治问题。在社会信任领域,该事件若持续发酵,将彻底瓦解当地乃至全国民众对司F公正的信赖,致使基层治理中的信任链条断裂,进而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就公益慈善事业而言,“行善获罪” 的不良示范,会让公益慈善事业陷入发展困境,众多急需救助的群体将失去生活希望,社会正能量的传播严重受阻,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也将遭受沉重打击。
司F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平正义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文之中,更蕴藏于民心天理之内。正如古人所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叙州区F院院长杨X、主审法G黄X在审理此案时,若能多一份对公益的敬畏、对证据的审慎;宜宾中院Y长欧XX若能及时回应公众质疑、启动纠错程序,或许就不会出现这场 “善举受辱” 的司法闹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平,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冯登云案的重审,不仅关乎一个人的命运,更关乎公众对司F公平公正的信仰;关乎社会公益的未来走向。我们期待重审法Y能坚守法理底线、回应民心期待,还公益善举者以清白,还司F公平公正的尊严 —— 这既是对受害人冯登云的交代,也是对所有善良者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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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法学专家徐X村解析冯登云案
【专家说法】错误判决问题急需正视
徐静村教授是当代著名法学名家,针对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徐教授发表了以下观点:
据冯登云当庭陈述,在案件Z办期间办案人员以 “不认罪即抓捕你妻子”相威胁,逼P其作出虚假供述,还采取 “吃盐巴饭、强迫吞鼻涕、夜间持续干扰睡眠” 等变相X讯逼取供词。这些问题如果确实存在,涉及到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公诉单位和法Y应该认真查清。
本案中,纪委J委认定50余万元为冯登云“受贿未遂”,但纪委却又强行向准备行贿人收缴此款,然后认定为冯登云受贿的Z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办案单位不能“帮助”当事人完成“犯罪行为”,然后把犯罪责任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犯罪的“既遂”和“未遂”本有很大区别,对于受贿罪而言,“犯罪未遂”的构成包含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备受H故意;二是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受H行为,如向行贿人索H等;三是F罪未完成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这些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并且有确实充分证据来一一证明。但本案中,没有看见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上述构成要件的任何证据。所以,不能主观认定当事人构成“F罪未遂”。
另据证人陈X称:纪委办A人员对其羁押的三天半(每天 12 小时)中,向陈X播放冯登云录制的视频,冯登云要求陈X承认向自已行贿的事实。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的。更有甚者,办案人员亲自转交信函给冯登云妻子,信中冯登云要求妻子熊XX打电话给证人陈X,要求证人陈X按照纪委提供的视频内容指控自己受贿。这种做法属于办案人员参与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间串供,不仅严重违J也是严重违法。
据称,在庭审中,冯登云当庭喊Y,当庭翻供。法T拒绝辩护人提出证人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致不能查清事实真相,并以 “讯问方式不足以影响供述真实性” 为由驳回申请。这个理由显然违反《刑诉法》第56条关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裁判主要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W贿H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六条:“国J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Z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本条规定的前提是 “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即赃款Z物已交付到受H人手中,受贿人再将“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而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赃款Z物已交付到冯登云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冯登云具有“贪污、受贿的故意”,所以认定冯登云构成受H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徐静村教授指出,冯登云案是一起典型的将善举误判为犯罪的案例,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公益事业发展。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修复公益生态,让法治真正成为守护公益和民心的坚实壁垒,将冯登云改判无罪!不能让行善者蒙Y,不能让正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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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0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什么人的权利让他们一拖再拖,请还当事人公道

发表于 2025-11-19 0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审法院错误解读法律条文,请上级法院指正,重审及时纠错,改判冯登云无罪,不能让行善者流血又流泪

发表于 2025-11-19 0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法院被某些权利人威压,想这样拖到最后?谁给的权利,请相关部门重视,还当事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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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重审而拖延时间,那已经说明法院内部存在严重问题,,纪委监委应该查一下法院内部人员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25-11-19 1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1-19 1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法院被某些权利人威压,想这样拖到最后,请相关部门重视,还当事人公道,不能让行善者流血又流目。

发表于 2025-11-19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1-19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1-19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月时间过去了,多次催案,均称:没有一个法G愿意审理此案,都害怕担责。于是就采用“司法马拉松”游戏忽悠当事人……请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还当事人公道

发表于 2025-11-19 16: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各位@新闻采访1 @新闻天天看 @新闻之光 @新闻人在现场 @新闻传播

发表于 2025-11-19 1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权力关进笼子,修复法制缼一直在进行的路上!

发表于 2025-11-19 2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好公朴,国家的好人才,希望司法公正,还冯院长清白。

发表于 2025-11-19 2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冯院长是老百姓心中的好人,为老百姓做事的好人被冤枉以后还有谁来做公益善事.

发表于 2025-11-20 0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中央调查组查清到底是什么人的权利让他们一拖二拖,还冯院长的清白

发表于 2025-11-20 08: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专家已明确指出冯登云案显属错判,宜宾中院已明确一审违法诉讼程序,撤销一审判决,众多老百姓的呼声,为何迟迟看不到公平正义,冯登云已被羁押了1年零10个月了,请司法部门尽快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交待

发表于 2025-11-20 1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冯登云案发回重审,请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持续关注和监督[抱拳][抱拳][抱拳]

发表于 2025-11-20 11: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各领导应该好好查一下是什么原因可以让法院一拖再拖,

发表于 2025-11-20 13: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冯院长一个清白,还冯院长一个公正。

发表于 2025-11-20 15: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正义快点到来,还冯登云1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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