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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领导:
我是2019年12月13日预购中节能(成都)环保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预售的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琅街89号(琅园B区)13栋2单元6层12号跃层房屋的购房人。
2021年5月31日,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中,在我所购房屋的面积测绘中,故意在3处弄虚作假,增加建筑面积约10㎡,为此我多支付购房款10万余元。我购房小区与我状况相同的约有200套, 购房者因此就要多支出购房款约2000万元。
而受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委托对其测绘面积质量进行检验的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凭肉眼就能看出是虚构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却出具内容虚假的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包庇。
现将情况简述如下:
一、 我所购房屋的规划设计平面图情况
6楼和7楼的规划设计平面图的内容显示:所购房屋是跃层,6楼客厅外是阳台和露台,露台靠窗上方有一处两面墙支撑的雨棚,客厅内有一上15步通向7楼的简易铁梯,7楼有一处未封闭无柱走廊(详见附图1、详见附图2)。
二、我所购房屋中,与众城测绘公司违法计算建筑面积有关的3处建筑物的自然状况。
我所购房屋修建完工后的自然状况是:
(1) 6楼到7楼简易铁梯上方在7楼空间内没有修建任何建筑物;
(2) 7楼住宅外是1条未封闭无柱走廊;
(3) 6楼客厅玻璃门外的露台上方是一处两面墙支撑的雨棚。
房屋中这3处的自然状况,与该房屋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完全一致(详见附图3--附图6)。
三、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房产面积测绘时故意弄虚作假、虚构建筑面积。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按照上述规定,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对我所购房屋进行测绘时,应按照该房屋的自然状况进行测绘。
但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却在对赵镇金琅街89号琅园B区与我所购同类型房屋进行面积测绘后,出具的《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实测)》却是一对自相矛盾的阴阳报告:
在《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中表明不计算建筑面积的6楼客厅上空和6楼露台,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中计算了建筑面积,并且在平面图中故意不标注几何尺寸,让购房者无法根据平面图计算面积,并对7楼无柱走廊走廊计算了全部面积。
(一) 《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中的部分内容:
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第4页最后1行载明:“2、勘验差异及处理方案 1-25栋:经实地勘验,现场情况与竣工图、规划核实一致。”(详见附图7)
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第10页第3行载明,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依据是《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细则》第4.4.4;在第5行载明: “客厅上空,(6+1)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依据是《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细则》第4.4.19”(详见附图8)。
且成都众城测绘公司故意不列7楼无柱走廊及计算依据。
按照《房产测绘技术报告书》的上述内容,客厅上空在7楼空间和6楼客厅外露台和露台上方两面墙支撑的雨棚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 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中,违法计算了3处建筑面积。
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中的13栋6层和6+1(7)层平面图(见附图9)中,违法计算了与规划设计平面图和房屋自然状况不一致的以下3处建筑面积:
1. 在6楼楼梯正上方的7楼空间内,虚构了客观上并不存在的楼梯建筑面积约4㎡。
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细则》“4.4.19 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含外墙体)”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6楼客厅上空在7楼空间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在7楼虚构了一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建筑面积约4㎡。
2. 将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6层客厅玻璃门外露台上方两面墙支撑的雨棚下的露台,计算了一半建筑面积约1㎡。
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细则》“4.4.4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和“4.5.7 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的(如图4-1)(注:此处图4-1见附图10),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露台和两面墙支撑的雨棚,都是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
3.将只应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7(6+1)层住宅外无柱内走廊,计算了全部建筑面积,多计算了约5㎡。
7楼规划设计和修建的是未封闭无柱走廊,众城测绘公司在平面图中标注为住宅。
该处走廊,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附录一中“2 建筑术语”中 “ 2.28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和“2.34内走廊: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内的走廊视为内走廊(包含有柱走廊)”的规定,该处走廊属于无柱内走廊。
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该走廊只应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但成都众城测绘公司却计算了全部建筑面积,多计算了约5㎡。
四、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出具内容虚假的检验报告,对众城公司故意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我要求众城公司共同委托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测绘成果报告中存在问题的上述3处不符合《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前述3处建筑面积进行检验,遭到众城公司的拒绝。
众城公司拒绝共同委托检验后,却单独去委托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鉴定。
2023年2月2日,众城公司告诉我,称他们已经单独委托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我的房屋进行现场测绘检验,叫我一同到现场陈述情况。
我到达现场后,向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带队的余姓负责人介绍了该处房屋《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中不符合《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前述3处建筑面积情况,并提供了规划设计竣工图等资料。
2023年2月28日,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向众城公司出具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称:“成都众城测绘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堂县金琅街89号琅园B区第13栋房产面积测算’成果质量合格”(见附图11-12)。而对我当场向其指出的(1)虚构7楼建筑面积;(2)6楼露台及两面墙支撑的雨棚;(3) 7楼未封闭无柱走廊这3处客观存在的测绘违法事实却视而不见,故意回避。
上述事实证明,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其出具的这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报告》中,拒不遵守《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的规定,也不遵守《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第4.3.1条关于无柱走廊、第4.4.4条关于房屋露台和4.5.7条关于两面墙支撑雨棚、第4.4.19条关于“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是在故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弄虚作假,对众城公司的严重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为此,特将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上述违法行为向领导反映,请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反映人:黄琼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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