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成都市公安局局长
事件起因: 本人于2025年5月21日向12389成都市公安局警务督查中队实名举报猛追湾派出所张力王可涉嫌徇私枉法,同时还检举了成华区警务督查郭警官不做为,5月27日向成都市警务督察中队徐警官提交的录音证据证言线索(全程录音录像). 实名举报依据如下: 1)张力王可,向报案人(本人)套取案件知情者名单,立即约见首要知情者,约见时只问询不做笔录,同时动用网络技术手段对首要知情人的微信做了全面检查,随后开始通过寻找不知情者做笔录,王可以办案民警有自由裁量权为由坚决拒绝对之前约见的首要知情者做笔录,目的是为了掩盖相关犯罪线索,偷梁换柱,对报案人(本人)提供的参与者(知情者)强行排除在外,强行选择不知情群众做笔录,从而达到认定我报案的相关内容子虚乌有的目的。 2)张力为了掩人耳目,欺骗报案人说办案民警是按照我提供的名单全部都做了笔录,且所有相关人员都否认我的报案内容,以此来掩盖他俩徇私枉法的事实。(整个欺骗过程被张力的执法记录仪于2025年3月25日早上8:30左右完整记录) 3)向涉嫌违法网格员泄露我报案详细内容,并且通过网格员对相关知情者施加影响,进行窜共,掩盖真相。 4)违法《公安机关执行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第15条询问应当在办案去询问室进行的规定,故意选择没有录音录像的办公区进行笔录,从而达到选择性做笔录的目的。 5)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在询问笔录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特别说明:张力王可在涉嫌徇私枉法的过程中80%以上都有录音录像人证做为证据。 成都市警务督察中队在收到我的实名举报后,应对如下: 1)完全中断了同报案人的一切联系 2)12389平台永远显示举报案件办理中,直到9月28日本人到市局才找到徐警官,且徐警官口头答复与事实自相矛盾。 3)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上答复永远都在通过偷换概念,答非所问,已读乱回的方式回复,比如,回复说已经回复报案人,但拒绝告知回复人是谁,以及回复的时间和方式,难道是梦中回复的吗?再比如用类式“被举报人经过调查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情况”的模式进行回复。。。。。。 请问,胡国民局长,成都市公安局以及警务督察中队这样处理市民实名举报是否违反了相关党纪国法?是否在对抗党中央关于建立法治中国的决定,是否在对抗公安部从严治警的精神?成都市公安局的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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