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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2021年2月20日,我局通山派出所接您电话报警称:在中江县通山乡金兴村4组,杨素清用刀砍了我妻子唐碧英。通山乡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并于事发当日将该警情受理为“唐碧英被伤害案”的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工作。2021年7月19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唐碧英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碧英因外伤致左眼损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8月11日,通山派出所依法对“唐碧英被伤害案”转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22年3月1日,中江县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并于当日移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判决,蒋青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唐碧英人民币25130元。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唐碧英、蒋青玉未上诉,因蒋青玉未支付赔偿款,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12月2日,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022)川0623刑初76号判决强制执行。在“唐碧英被伤害案”发生后,您女儿王斯宇精神出现异常情况,2024年3月20日,您要求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斯宇进行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斯宇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其起病原因与2021年2月20日纠纷事件有关;2024年7月3日,您又要求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斯宇的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王斯宇符合应激相关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2.被鉴定人王斯宇的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王斯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您认为女儿现在的情况与“唐碧英被伤害案”有关,认为当时涉案人员蒋青华、蒋青玉、杨素清应当负刑事责任并赔偿您经济损失。经对“唐碧英被伤害案”的案卷进行复盘,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该案中无证据证实您女儿王斯宇有被他人殴打的情形。2025年5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王斯宇被他人伤害作不予立案处理,并将该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您。2025年5月16日,您向中江县公安局递交刑事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6月4日,中江县公安局对您刑事复议做出维持原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决定送达由您。上述情况均有原始档案卷宗备查,您所称情况不属实,亦不存在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860110进行咨询。祝您家庭幸福,祝您生活愉快!
中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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