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038|评论: 2

[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杨素清等人故意伤害致伤残及村干部违规问题的实名举报材料[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11-26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村干部违规操作引发矛盾,故意损坏个人财产
2020年8月左右,因四川省中江县通山乡金兴村区域内修建高速公路,金兴村相关村干部为将本应属于我的高速路,蓄意对我位于通山乡金兴村四组的个人财产进行破坏,具体包括我的饮用水管、排水渠及日常出行的主要道路。该行为直接影响了我的正常生产生活,我对此毫不知情,直至2020年国庆节回家后才发现上述情况。
发现问题后,我多次向金兴村相关村干部提出维修诉求,要求恢复饮用水管、排水渠及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但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二、维修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妻女伤残却立案不公
在多次请求维修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2月20日早晨7时许,我自行前往受损地点进行维修。期间,我的女儿听到杨素清在现场辱骂我的妻子,为保护母亲合法权益,女儿从家中赶到现场,准备用手机拍摄视频留存证据。不料,杨素清突然从腰间抽出提前备好的杀猪刀,直接追砍我的女儿。


为防止女儿和妻子遭受致命伤害,我立即上前控制杨素清手中的刀具。与此同时,蒋青玉趁机用手猛抠我妻子的眼睛,杨素清则指使蒋青华对我年仅13岁的女儿施暴,蒋青华采用手掐脖子、用石头敲打头部的残忍方式伤害未成年人。此次暴力殴打持续长达40分钟,场面极其恶劣。
该暴力事件导致我妻子被抠伤眼睛,经鉴定已构成残疾;我女儿因遭受持刀追砍、石头击头、掐颈等严重暴力行为及过度惊吓,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经鉴定构成精神残疾。然而,自事件发生后,我多次请求公检法机关对妻女二人进行伤情鉴定,相关部门仅对我妻子进行了鉴定,以“需等待医疗终结”为由拖延我女儿的伤情鉴定,直至2024年才完成我女儿的伤情鉴定工作。
伤情鉴定结果明确显示,杨素清、蒋青玉、蒋青华对我妻女的伤残结果负全部责任。但公检法机关在收到完整鉴定结果后,仅对我妻子的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却将我女儿的案件以民事案件立案,此种同案不同立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公,严重损害了我女儿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承诺未兑现,问题至今无进展
针对上述立案不公问题,我向国家信访局如实反映情况。随后,当地公检法机关及10余家相关部门赴北京与我协调,明确承诺我返回户籍地后一个月内妥善处理此事。然而,我按要求回家后,相关部门便对此事置之不理,至今未就案件处理进展与我沟通,也未给出任何实质性处理结果,信访承诺完全落空。
此致
实名举报人(签名):王永川
微信图片_20251126192948_1_1.jpg
新闻采访请联系:18628008978
2025年11月25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5-12-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2021年2月20日,我局通山派出所接您电话报警称:在中江县通山乡金兴村4组,杨素清用刀砍了我妻子唐碧英。通山乡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并于事发当日将该警情受理为“唐碧英被伤害案”的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工作。2021年7月19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唐碧英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碧英因外伤致左眼损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8月11日,通山派出所依法对“唐碧英被伤害案”转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22年3月1日,中江县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并于当日移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判决,蒋青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唐碧英人民币25130元。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唐碧英、蒋青玉未上诉,因蒋青玉未支付赔偿款,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12月2日,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022)川0623刑初76号判决强制执行。在“唐碧英被伤害案”发生后,您女儿王斯宇精神出现异常情况,2024年3月20日,您要求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斯宇进行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斯宇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其起病原因与2021年2月20日纠纷事件有关;2024年7月3日,您又要求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斯宇的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王斯宇符合应激相关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2.被鉴定人王斯宇的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王斯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您认为女儿现在的情况与“唐碧英被伤害案”有关,认为当时涉案人员蒋青华、蒋青玉、杨素清应当负刑事责任并赔偿您经济损失。经对“唐碧英被伤害案”的案卷进行复盘,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该案中无证据证实您女儿王斯宇有被他人殴打的情形。2025年5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王斯宇被他人伤害作不予立案处理,并将该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您。2025年5月16日,您向中江县公安局递交刑事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6月4日,中江县公安局对您刑事复议做出维持原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决定送达由您。上述情况均有原始档案卷宗备查,您所称情况不属实,亦不存在黑恶势力及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860110进行咨询。祝您家庭幸福,祝您生活愉快!
                                                                                                                 中江县公安局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6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村干部违规操作引发矛盾,故意损坏个人财产

2020年8月左右,因四川省中江县通山乡金兴村区域内修建高速公路,金兴村相关村干部为将本应属于我的高速路,蓄意对我位于通山乡金兴村四组的个人财产进行破坏,具体包括我的饮用水管、排水渠及日常出行的主要道路。该行为直接影响了我的正常生产生活,我对此毫不知情,直至2020年国庆节回家后才发现上述情况。

发现问题后,我多次向金兴村相关村干部提出维修诉求,要求恢复饮用水管、排水渠及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但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二、维修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妻女伤残却立案不公

在多次请求维修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2月20日早晨7时许,我自行前往受损地点进行维修。期间,我的女儿听到杨素清在现场辱骂我的妻子,为保护母亲合法权益,女儿从家中赶到现场,准备用手机拍摄视频留存证据。不料,杨素清突然从腰间抽出提前备好的杀猪刀,直接追砍我的女儿。


为防止女儿和妻子遭受致命伤害,我立即上前控制杨素清手中的刀具。与此同时,蒋青玉趁机用手猛抠我妻子的眼睛,杨素清则指使蒋青华对我年仅13岁的女儿施暴,蒋青华采用手掐脖子、用石头敲打头部的残忍方式伤害未成年人。此次暴力殴打持续长达40分钟,场面极其恶劣。

该暴力事件导致我妻子被抠伤眼睛,经鉴定已构成残疾;我女儿因遭受持刀追砍、石头击头、掐颈等严重暴力行为及过度惊吓,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经鉴定构成精神残疾。然而,自事件发生后,我多次请求公检法机关对妻女二人进行伤情鉴定,相关部门仅对我妻子进行了鉴定,以“需等待医疗终结”为由拖延我女儿的伤情鉴定,直至2024年才完成我女儿的伤情鉴定工作。

伤情鉴定结果明确显示,杨素清、蒋青玉、蒋青华对我妻女的伤残结果负全部责任。但公检法机关在收到完整鉴定结果后,仅对我妻子的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却将我女儿的案件以民事案件立案,此种同案不同立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公,严重损害了我女儿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承诺未兑现,问题至今无进展

针对上述立案不公问题,我向国家信访局如实反映情况。随后,当地公检法机关及10余家相关部门赴北京与我协调,明确承诺我返回户籍地后一个月内妥善处理此事。然而,我按要求回家后,相关部门便对此事置之不理,至今未就案件处理进展与我沟通,也未给出任何实质性处理结果,信访承诺完全落空。
此致

实名举报人(签名):王永川

新闻采访请联系:18628008978

2025年11月25日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