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建议应全面禁止不利于优生优育的弱智残疾人和遗传性病人及近亲等结婚生育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平时受一些文盲壹、贰、叁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的委托,委托我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去求情,帮助与同样文盲壹、贰、叁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办理结婚证。但是,我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文盲壹、贰、叁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同样文盲壹、贰、叁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后,生育出同样的弱智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后代,都已经成为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的一大负担包袱了;并结合据我所知,过去这些根本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和不能清晰表达结婚意愿及独立口头完成所有结婚登记流程的结婚证,都是家长或者是请人代劳完成的结婚登记流程;遗传性病人和近亲结婚登记流程,虽然是双方亲自完成的,但其中育出不少弱智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育出遗传性病人后代,同样是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的一大负担包袱了;以及我第一次受人父母的委托后,熬夜查阅了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所有规定。从利于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和医学、法理、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直接说明壹、贰、叁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结婚的理由而拒绝了一个又一个的委托。但是,有的父母被拒后,表示理解,不再委托其他人去求情帮助,有的父母被拒后,不但不表示理解,反而成为仇人,并又委托其他人去求情帮助。为此,特作出仅供参考的如下建议: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此,特建议应全面禁止不利于优生优育的弱智残疾人和遗传性病人及近亲等人结婚生育:既不允许自身难保的弱智残疾人与同样自身难保的弱智残疾人结婚生育,也不允许自身难保的弱智残疾人与正常人结婚生育。同时既不允许遗传性病人结婚生育,也不允许近亲结婚生育。 二、特别是如今试管婴儿越发越多。为此,特建议试管婴儿出生后,医学、户籍、民政婚姻登记窗口,应该实行终身跟踪,以防止不知情的直亲和近亲结婚生育。 三、但是,除了不允许上述人员结婚生育外,对于已有的弱智残疾人和遗传性病人,仍应根据宪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发文字号国发〔2016〕14号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予以全面充分保障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建议不知妥否,仅供医学、民政救助供养、民政婚姻登记等专业专家特别是有关父母共同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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