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结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再审。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其设立目的是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具体申请要求可参考以下法律规定和要点:
需具备法定再审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再审需满足特定情形,常见情形包括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是未经质证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枉法裁判行为等。若针对二审调解书申请再审,还需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明确申请主体与管辖法院:申请再审的主体通常是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等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案件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是双方均为公民的情况,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遵守申请时间限制:根据规定,当事人需在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若存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主要证据系伪造等特殊情形,要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特殊案件的例外情形:并非所有二审审结的民事案件都能申请再审。例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就不得申请再审;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审理的案件,同样无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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