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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岂能“双重标准”?司法公正容不得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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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公信力,既藏在裁判结果的公正里,更显于程序规范的坚守中。苍溪县人民法院在判后答疑中的一系列操作,却让程序正义打了折扣——不仅以“双重标准”对待当事人合法诉求,更在当事人多次督促下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既违背法律规定,更寒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9月15日当事人递交判后答疑申请,10月23日该院副院长牵头两位庭长开展答疑,这本是回应群众诉求的积极举措。但答疑仅做笔录、当事人签字后却被拒付书面答疑意见,连答疑笔录的复制权都被剥夺,理由竟是“判后答疑属信访事宜”。此后,当事人多次就该问题督促该院依法履职,明确要求其出具书面答疑意见、提供笔录复制权限,却始终遭到拒绝。这一漠视当事人合理诉求、拒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态度,远比程序违法更伤司法公信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信访事项处理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载明诉求、依据及结果,即便按信访定性,书面答复也是法定义务;而从司法程序本质出发,判后答疑是案件审理的延伸,答疑笔录属于案件关联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法官法》也规定法官负有以案释法的义务,书面答疑是固定释法内容、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法院以信访为由规避义务,在当事人反复督促下仍拒不纠正,本质是选择性适用规则、用权力任性对抗法定责任。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该院的“双重标准”:一边拒绝案件当事人复制答疑笔录的合法诉求,一边却为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麻岭社区刘文洪提供他人刑事判决书的复制件。同样是材料复制请求,同样涉及司法文书,却得到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这种区别对待绝非偶然,背后暴露出的是权力滥用的风险和廉政建设的短板。司法公正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司法资源可因身份不同而随意分配,若法定权利可因“关系”有无而区别对待,那司法的天平早已倾斜,所谓的廉政建设便成了空洞口号。

作为法院院长,李敏对本院司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任由此类违规操作发生,且在当事人多次督促后仍未纠正,显然存在失职失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院长、庭长若严重不负责任,对错误行为不按法定程序纠正,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后答疑不是“走过场”的形式,而是实质性化解矛盾、彰显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司法文书管理不是“随心所欲”的特权,而是规范司法行为、防范权力寻租的关键防线。苍溪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仅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判后答疑”的刚性要求,更触碰了司法公开、程序正义的底线。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始于每一次程序的规范履行,毁于每一次对权利的漠视敷衍。苍溪县人民法院亟需正视自身问题:纠正“双重标准”的违规操作,回应当事人的合理督促,依法出具书面答疑意见、提供答疑笔录复制权;院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查司法文书管理中的漏洞,杜绝权力滥用;更要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强化全体干警的程序意识和廉政意识,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公正不容“选择性执行”,法定权利不容“随意剥夺”,法定职责更不容“消极漠视”。唯有摒弃特权思维、坚守程序正义,做到一视同仁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折不扣履行每一项法定义务,才能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筑牢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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