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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南充市卫健委不依法履职,包庇医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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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材料

举报人: 陈明莉(患者陈青云之女)

被举报单位: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举报事项: 南充市卫健委在处理本人投诉时,选择性执法,故意回避、拒不调查“医生拒救致死”的核心指控,仅就次要的“病历不规范”问题立案,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袒护涉事医院,导致我父死亡真相无法查明,请求省卫健委依法纠正并严肃查处。

事实、证据与理由:

本人父亲陈青云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期间不幸去世。本人于2021年8月31日实名举报,同时明确提出了医院存在“伪造病历”和“未及时抢救”两大问题。南充市卫健委下属执法部门在随后的调查中,存在严重的、有指向性的渎职行为,具体如下:

一、证据确凿:卫健委明知核心指控是“未及时抢救”,却在调查中将其完全“删除”。

1. 受理记录铁证如山:2021年9月2日的《案件受理记录》清晰载明,案情摘要为“群众陈明莉投诉其父亲…医院‘伪造病历’和‘未及时抢救’的问题”(见上传文件1)。
2. 立案报告再次确认:2021年9月7日的《立案报告》同样写明,案件来源于对“医院‘伪造病历’和‘未及时抢救’的问题”的举报,并“建议立案”(见上传文件2)。
3. 集体讨论公然“遗忘”:然而,在2021年11月19日的《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中,案情介绍及讨论内容完全变为“该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通篇只讨论病历书写如何不规范,对“未及时抢救”这一核心指控只字未提,仿佛这个关键指控从未存在(见上传文件3)。

结论:从受理、立案到最终内部讨论,卫健委对投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篡改和剥离。在明知投诉包含两项独立指控(A.病历问题;B.抢救问题)的情况下,仅就A项立案调查,对B项则蓄意忽略。这是典型的、明目张胆的“选择性执法”,目的就是回避对医院最致命的、关涉人命的诊疗过错调查。

二、核心争议焦点:卫健委以荒谬逻辑掩盖“拒救”事实。

本人投诉的核心是:15:00至16:36期间,医生拒绝或延误抢救,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对此,卫健委不仅不调查,反而以如下荒谬逻辑搪塞:

病历“死亡讨论”中,医生王玉泉亲口承认“16:38进入病房,患者呼吸已停止”。这铁一般的事实证明,在16:38前患者已临床死亡。但卫健委竟然依据“16:38之后”的抢救记录,反向“推断”医院在“15:00-16:36”期间“实施了抢救”。用事后行为,为事前不作为开脱,逻辑完全颠倒,公然挑战基本常识,是对逝者生命的极度漠视和对举报人的恶意欺瞒。

三、法律依据:

南充市卫健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

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对“未及时抢救”这一明确、严重的投诉事项拒不调查,是典型的“不依法、不及时、不有效”。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全面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活动的法定职责。选择性放弃对“抢救行为”的监督,即是失职渎职。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4. 行政法的诚实信用与全面调查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事实和理由,均应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不得偏听偏信,更不得故意遗漏核心争议焦点。

诉求:

鉴于南充市卫健委在处理此事中存在系统性、故意性的不作为和程序违法,其结论已无公信力。现恳请四川省卫健委依法履行上级监督职责:

1. 依法纠正并追责:查明并认定南充市卫健委“选择性执法,故意不调查‘未及时抢救’核心指控”的违法事实,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2. 提级或直接调查:由省卫健委直接或指定其他地市卫健委,重新全面调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在2020年9月13日15:00-16:36期间,是否存在拒绝或延误抢救的违法行为”,彻查患者死亡前关键时段的全部诊疗记录、医护行为及监控(如有)。
3. 启动专业鉴定: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必须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委托省级医学会或其他权威鉴定机构,就“院方在15:00-16:36期间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得再以任何“推断”代替科学鉴定。
4. 依法严肃处理:根据最终调查和鉴定结论,依法对涉事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恳请省卫健委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生命健康权,揭开此案真相,追究失职者责任,给逝者一个交代,给生者一份公正。

此致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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