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本人杨梅,系贵院受理的广保字(1996)11—1、11—2案件的被告。
现就贵院针对“广保字(1996)11—1、11—2案件卷宗丢失事件”作出的处理意见的送达问题,以及本人对相关程序的疑虑,向贵院正式问询:
1. 贵院向号码为“+86 157 6062 0515”的主体送达前述卷宗丢失事件的处理意见,是否取得了本人的合法授权?该接收主体与本案及本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关联?
2. 贵院选择向“+86 157 6062 0515”送达前述处理意见的具体依据是什么?为何未采用本人预留/确认的联系方式?此送达选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的相关工作规范?
3. 请贵院书面说明,此次向非本人预留号码送达文书的行为,是否存在影响本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的情形?并明确后续针对本案卷宗丢失事件相关文书向本人的合法送达渠道,以保障本人申诉资格不受侵害。
4. 请贵院于收函后3个工作日内,就上述全部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请贵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对送达程序中的疑问予以明确释明。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问询人:杨梅
联系电话:1598406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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