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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发展] 巴中市巴州区政务单位与自媒体、新媒体合规合作推进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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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方案背景与目的

(一)背景

当前部分政务单位(如巴州区教育局等)存在全面拒绝与自媒体、新媒体合作的倾向,违背《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导致政务信息传播渠道单一、群众互动反馈不畅,既不利于政务公开落地,也难以满足群众多元化信息需求,甚至可能引发群众对政务工作的误解。

(二)目的

1. 推动巴州区政务单位转变传统工作思维,建立与合规自媒体、新媒体的良性合作机制,落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的政策要求。

2. 拓宽政务信息传播与便民服务渠道,提升政务工作透明度与群众满意度,营造良性网络政务生态。

3. 明确合作边界与监管标准,降低政务单位合作风险,实现合规合作、高效履职的双重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巴中市巴州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教育局、住建局、民政局等民生领域重点单位),核心聚焦政务宣传、政策解读、便民服务、舆情回应等合作场景。

三、核心合作原则

1. 合规优先原则:合作自媒体、新媒体需具备合法资质(如营业执照、ICP备案等),内容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务工作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规处罚历史。

2. 需求适配原则:结合政务工作核心需求(如政策宣传、便民指引、本地民生服务),选择受众匹配、内容优质的合作主体,不盲目追求流量,优先保障合作实效。

3. 全流程监管原则:建立筛选-签约-审核-发布-反馈-复盘全链条监管机制,明确双方权责,防范舆论风险与履职风险。

4. 开放包容原则:摒弃全面排斥思维,鼓励与本地优质自媒体、垂直领域新媒体合作,兼顾官方权威群众贴近性

四、具体推进措施

(一)第一步:建立本地优质自媒体、新媒体资源库(1-2个月)

牵头单位:巴州市巴州区委宣传部

具体动作

发布《巴州区政务新媒体合作主体征集公告》,面向本地自媒体、新媒体公开征集,明确征集条件(资质合规、近1年无违规记录、内容导向正面、受众覆盖巴州区本地为主)。

组建评审小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司法局及相关民生单位代表组成),对申报主体进行审核,重点核查资质、内容质量、受众口碑、舆情记录等,形成《巴州区政务新媒体合作推荐名录》,并动态更新(每季度复核1次,剔除违规主体)。

对名录内主体进行分类标注(如本地民生服务类”“政策解读类”“文化宣传类),方便各政务单位按需选择。

(二)第二步:明确合作范围与合规流程(即时推进)

核心合作范围(限定正向场景)

政务信息发布:政策通知、办事流程、民生项目进展等公开信息的精准传播;

政策解读:用通俗化、可视化形式(图文、短视频等)解读民生政策(如教育招生、社保医保、住房保障等);

便民服务:搭建线上便民指引平台,提供办事预约、问题咨询、诉求反馈等服务;

正能量宣传:本地公益活动、先进典型、文化传承等正面内容传播。

合规合作流程

需求发起:政务单位根据工作需求,从《推荐名录》中选择适配合作主体,提交《政务新媒体合作申请单》(注明合作内容、目标、时间节点),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协议签订:审批通过后,签订《政务新媒体合作协议》,明确内容审核标准、权责划分(如内容违规责任归属、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合作期限、终止条款等,协议需经单位法务或区司法局合规审核;

内容审核:合作内容需经政务单位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双人审核制),重大内容(如重大政策解读)需报区委宣传部备案,确保内容真实、导向正确;

发布与反馈:内容发布后,合作双方共同监测传播效果与群众反馈,及时回应留言疑问,若出现舆情风险,按《巴州区政务舆情应对预案》快速处置;

复盘归档:合作结束后,政务单位对合作效果(传播量、群众满意度、问题解决率)进行复盘,形成《合作复盘报告》,归档留存。

(三)第三步:建立风险防控与保障机制(长期坚持)

风险防控机制

舆情监测:各政务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实时跟踪合作内容传播动态,对疑似违规、负面评论及时干预,避免舆情发酵;

责任追究:若因合作主体违规导致舆情问题,立即终止合作并从《推荐名录》中剔除,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因政务单位审核失职导致问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培训提升:每半年组织1次政务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涵盖新媒体传播规律、合作风险防控、内容审核技巧等,邀请本地优质新媒体从业者、法律专家授课。

保障机制

组织保障:成立巴州区政务新媒体合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统筹协调各单位合作工作,定期召开推进会,解决合作中的难点问题;

考核激励:将政务新媒体合作成效纳入各政务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占比5%-10%),对合作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经费保障:各政务单位可从年度政务宣传经费中列支合作费用,明确经费使用标准,优先保障民生领域政策宣传、便民服务类合作项目。

(四)第四步:试点先行,逐步推广(3-6个月)

试点选择:优先选择民生关注度高、宣传需求迫切的单位(如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作为试点,选择3-5家本地优质自媒体(如巴州本地民生服务号、垂直领域政策解读账号)开展首批合作,聚焦教育招生政策解读”“老旧小区改造进展宣传”“社保医保办事指引等具体场景。

经验推广:试点结束后,总结成功案例与合规经验,形成《巴州区政务新媒体合作试点报告》,通过召开现场会、印发指导手册等形式,在全区政务单位逐步推广合作模式。

五、责任分工责任单位:                         核心职责:
区委宣传部                      牵头建立合作名录、组织培训、统筹考核,指导试点工作
区网信办                         负责合作主体舆情记录核查、合作内容舆情监测指导
区司法局                         负责合作主体舆情记录核查、合作内容舆情监测指导
各政务单位                      按需求发起合作、落实内容审核、开展舆情处置、复盘合作成效



六、推进时间表



阶段                                时间节点                              核心任务
筹备阶段                        1个月                               发布征集公告、组建评审小组、制定合作协议模板
试点阶段                       第2-3个月                            完成合作名录初建、确定试点单位与合作主体、开展首批合作
复盘推广阶段                4-6个月                            试点复盘、总结经验、全区推广合作机制
常态化阶段                    7个月起                            动态更新合作名录、定期培训考核、保障合作合规高效




七、附则

1.本方案由巴州市巴州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2.各政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合作实施细则,报区委宣传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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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是中国的巴中,也是巴中人的巴中,祝愿巴中包括传媒的方方面面发展得更加美好。

发表于 2025-12-1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有想法的建议,但忽略了一些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一是“自媒体”不能等同于新媒体。两者机构、性质不同。新媒体运营主体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自媒体”是个人。
二是政务公开等行为,是政府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能职责,是由本单位所建立的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账号(都是申报官方认证的)所发布的政务信息(不具备发布新闻信息)。“自媒体”没有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是“自媒体”不具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如从事新闻信息服务要由国家网信办或国家广电总局颁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最后,作为“自媒体”可以与政府部门合作,比如活动推广,赛事推介等商业活动,但不能发布新闻信息,只能就活动推广活动,就事论事,不能逾越新闻信息服务这条线。

发表于 2025-12-16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听说有一些自称记者媒体的要宣传合作,合作收钱一年三五千不等。如果医院、学校、乡镇不合作,就千方百计发负面信息。这些乱象该整治整治了

发表于 2025-12-1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提的什么便民服务渠道?政府都有相关的APP等便民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热线,如有什么做的不成熟或不好,你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其背后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不是“自媒体”个人。

发表于 2025-12-1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可以讨论。

发表于 2025-12-1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从来不会拒绝与“自媒体”的合法合规的合作,反而希望通过大家来推广推介。合作要有合规的内容、合法的渠道,你要让个别单位跟你合作新闻信息服务,你向通过你的平台账号来帮助政府部门来宣传报道,但法律法规不允许。我们巴中近年来,为了推介巴中,搞了很多商业活动、赛事,这些你如果有能力、有资本、有资源,你可以合作呀!

发表于 2025-12-1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建议看似很好,但是把政府部门、新媒体、“自媒体”的合法性混为一谈了。
举个例子,比如市、县融媒体中心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都申请标注“红V”了,“红V”代表的是具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这些账号就是新媒体,他们是可以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新闻宣传合作,他们派出的采编信息的人都有新闻资格证,所报道的每条新闻都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具有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自媒体”账号加注不了“红V”,所发表的观点只能作为个人观点,不具有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所以你这个建议看似很好,但实则不具备操作性,因为与“自媒体”这样合作就违规了。

发表于 2025-12-1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梅吸住# 发表于 2025-12-16 12:56
经常听说有一些自称记者媒体的要宣传合作,合作收钱一年三五千不等。如果医院、学校、乡镇不合作,就千方百 ...

这就是自媒体的真实写照,只是转发一下,屁都没有点击量,几K就到手了

发表于 2025-12-1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人出来搅

发表于 2025-12-1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zb281 发表于 2025-12-16 15:57
这就是自媒体的真实写照,只是转发一下,屁都没有点击量,几K就到手了

真正的网红,不得靠三五千去搞什么合作,有本事,学巴中那几个大网红,带货嘛,赚全国人民的钱,巴中的馍馍太小了,不够分。

发表于 2025-12-1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想来分一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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