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防违法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甘孜公安交警始终坚持事故典型案例“曝光”,以此警示广大司乘人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现将部分典型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典型事故警示一:分心驾驶酿事故
2025年12月4日12时38分许,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TKF***小型轿车在甘孜镇也哈村公路3公里加800米处由北向南行驶,李某在驾车过程中因“分心驾驶”,行车轨迹多次压中线并多次踩刹车,后车同向行驶达某驾驶车牌号为贵D1S***小型轿车欲超车行驶,在超车过程中鸣笛示意,但因李某“分心驾驶”的行为,与达某发生擦挂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经民警对其调查取证后,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达某不承担责任。其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2项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作出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典型事故警示二:违法变道致擦挂
2025年11月4日12时36分许,门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FP***小型普通客车在红军路由南向北行驶(该道路为同向双车道),在行驶过程中因占用左侧车道进行右转时,与同向行驶占用右侧车道德某(女)驾驶车牌号为川VD17***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经民警对其调查取证后,判定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德某不承担责任。其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民警对门某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典型事故警示三:无证+违法超车,害人害己
2025年5月13日16时许,多某驾驶车牌号为川GR4***小型轿车在317国道692公里783米处由东向西行驶时,在右弯道视线盲区处占道行驶与对向洛某驾驶车牌号为川GR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发生正面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车内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调查取证后,核实到多某得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违法行为。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机动车超速10%以上不足20%之规定。
故:多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洛某承担次要责任。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四川省(道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对多某依法作出罚款(两项违法并处)1200元,行政拘留六日决定。民警对洛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依法作出200元罚款。
典型事故警示四:跟车过近酿追尾
2025年9月28日13时许,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FY***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2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489公里200米处时,与同车道内前车曾某驾驶车牌号为川SD3***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
经民警调查取证后,核实到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法行为。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2种行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故:在本次事故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对李某依法作出200元罚款;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对曾某依法作出200元罚款。
典型事故警示五:逆行+分心,电动三轮车事故
2025年10月3日11时30分许,张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31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698公里200米处时,由于本身当时“分心驾驶”驶向对向车道,与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AG***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擦挂,导致张某自身受伤及电动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民警调查取证后,核实到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行为。故: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对张某依法作出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甘孜公安交警郑重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分心驾驶、违法行车不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祸及他人。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 专注驾驶,不分心 严守交规,不违法 保持车距,不抢行 文明行车,不冒险 甘孜公安交警将持续开展典型案例警示,只为唤醒对生命的敬畏。遵守交规是平安,儿戏交规是祸端。愿每一次出行,都能平安抵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