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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独生子女证的补为难于上青天[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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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1976年 出生,成都市双流户籍,1999 年生育一子 此后始终响应国家独生子女政策,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属于合法独生子女家庭。
现我已临近退休年龄,正准备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却发现因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无法享受成都市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津贴(包括但不限于每月奖励扶助金、养老金加发等政策)。近期我们多次前往社区、街道相关部门咨询办证事宜,均被告知 “无办证记录,无法办理”,但我们了解到部分地区针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家庭,仍开通了补证或通过其他材料佐证身份的通道。为此,特向贵部门提出申请,恳请领导站在老百姓的立场,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协调处理,如有需要,我们随时可配合贵部门的核实工作。恳请贵部门体恤普通群众的合理诉求,给予政策范围内的帮助与支持,让我们的退休生活能得到应有保障。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盼复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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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此规定,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即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针对曾经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群众证件发生遗失、损毁时进行补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政策性,请您理解。如还有异议,请到区卫健局412办公室(人口家庭科)咨询,或者拨打电话85807411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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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其他省市的做法相比,回复中所提的时效性和政策性简直可笑至极,胡说八道
全国多地做法: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权益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依法享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及各地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现在北京、重庆、上海、广西、广东、安徽、江西、江苏、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湖北、甘肃、海南等省市,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官方通知等渠道,明确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独生子女且未办证的夫妻,继续提供办独生子女证服务(网上可查)。例如,重庆市政务服务网明确公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法律依据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完全一致:“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川做法:与法律精神及协同要求不符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法律法规作为上位依据,其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高于部门通知,各地执行应保持统一,不应出现“同法不同解”的情况。从协同发展要求看,《进一步强化川渝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要加强川渝两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标准协同,推动服务项目、内容、保障标准、对象范围大体一致。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一公共服务事项上,川渝两地法律条文完全一致,却出现“重庆能办、四川不能办”的截然相反结果,显然不符合“协同一致”的要求。从民生实践看,陕西、云南等省份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均设置了超六年的办证过渡期:陕西省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云南省则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两地均通过延长办理时间加大政策宣传、充分考虑群众时间安排,杜绝了“一刀切”式的时间限制,切实保障了民生权益,这与四川省当前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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