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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闻·杂谈] 关于彩云同志《“cao尚进先生”涉嫌恶意代理》涉案论述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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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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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云同志涉案论述充斥着主观臆断、法律概念混淆及人身攻击言论,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严重误导认知。
一、“无律师证不能代理案子”:混淆法定代理主体范围,法律认知严重错误
彩云同志涉案论述直指“没有律师证就不能代理案子”,完全无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范围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三类: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见,“律师证”并非代理案件的唯一资质要求,村民代表作为社区推荐的公民,只要提交合法的推荐材料、授权委托书,即具备合法代理资格。涉案论述将“律师代理”等同于“唯一合法代理”,本质是对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无知,其以此指控“恶意代理”,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证据不齐未提交即无证据,法官准许是给面子”:无视举证规则,主观臆断司法行为
彩云同志涉案论述称“举证期未提交证据即无证据”,且认为法官准许代理是“给面子”,完全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确条款。具体而言:
1.举证期并非绝对刚性,法律允许合理延期。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即可延长;即使逾期提交证据,若属于“新发现的证据”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提供且不审理将导致裁判不公”的,亦可视为有效证据。涉案论述片面宣称“未提交即无证据”,是对举证规则的断章取义。
2.法官准许代理是依法审查后的司法行为,而非“给面子”。法官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以法律规定为唯一标准,只要代理人提交的推荐材料、授权委托书符合要求,即应准许代理。涉案论述将司法裁量行为歪曲为“人情让步”,是对司法公正的无端揣测,毫无事实依据。
三、“被请去旁听即恶意代理,不准说话是压制”:混淆法庭纪律与代理争议,逻辑混乱
彩云同志涉案论述将“书记员请下台坐旁听”“不准说话”等同于“恶意代理”,实则是混淆了“代理资格争议”与“恶意代理”的概念,且无视法庭纪律的明确规定:
1.若代理人资格存在争议,法院可先要求其旁听待核实,这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正当行为,与“恶意代理”无任何关联。“恶意代理”需以代理人故意规避法律、损害当事人利益为前提,涉案论述无任何证据证明“曹先生”存在此类行为,仅以“旁听”推定“恶意”,逻辑完全不成立。
2.法庭上“不准说话”是遵守法庭纪律的要求,而非“压制”。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诉讼参与人发言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若“曹先生”当时已作为旁听人员,法官及原告代理人制止其发言,是维护法庭秩序的正当行为,涉案论述将其歪曲为“压制”,纯属混淆身份与纪律的无理指责。
四、“调查笔录写成询问笔录即无资格”:混淆笔录形式与调查权,法律认知偏差
彩云同志涉案论述以“调查笔录写成询问笔录”质疑代理资格,既无视诉讼代理人的法定调查权,也混淆了笔录形式与法律效力的关系:
1.非律师代理人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亦明确,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权对于解决举证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虽非律师的代理人调查权规定较原则,但依法享有该权利是毋庸置疑的。
2.笔录名称笔误不影响调查行为的合法性。“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本质均为调查取证的记录载体,名称表述差异属于笔误,而非“无资格”的证明。涉案论述以形式瑕疵否定调查权的合法性,是对法律程序的吹毛求疵,无任何实质意义。同时,非律师代理人调查取证无需出示“专门证件”,凭合法授权委托书即可开展,涉案论述要求“出示证件”,是对调查权行使方式的错误认知。
五、“民事侵权维权时间20年,说三年是错误”:混淆诉讼时效与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法律概念严重混淆
彩云同志涉案论述将“20年”等同于“民事侵权维权时间”,指责“说三年错误”,实则是混淆了《民法典》中“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核心概念:
1.民事侵权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是民事侵权纠纷的常规时效规定,“曹先生”所述“三年”符合法律规定。
2.20年是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民法典》明确,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这是对权利保护的最长时限限制,与“三年诉讼时效”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不适用中断、中止,后者可因法定事由中断或中止。涉案论述将二者混为一谈,本质是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却反指责他人错误,实属荒谬。
六、人身攻击言论:无事实依据,纯属恶意抹黑
彩云同志涉案论述中“找饭钱,不择手段?跟你师娘学的?”等言论,无任何事实支撑,属于典型的人身攻击与恶意抹黑。此类言论既无法证明所谓“恶意代理”,反而暴露了论述者自身的不理性与攻击性,严重违背言论理性原则,不应被采信。
综上,彩云同志涉案论述对“曹先生”的各项指控,均存在法律概念混淆、事实认定错误、逻辑推理混乱等问题,无任何合法依据支撑;其中人身攻击言论更是突破理性边界,构成恶意抹黑。所谓“涉嫌恶意代理”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恳请公众不信谣不传谣,以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为判断依据,请广大群众切勿被不实言论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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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0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就一法盲,基本法律常识都没得,还恶意诋毁他人。
发表于 2025-12-25 09: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却反指责他人错误,实属荒谬。
发表于 2025-12-25 0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2-25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恶心曹先生,会不会对曹先生造成名誉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先生”被恶意指责 “涉嫌恶意代理”,实则是对方借抹黑之名泄愤,却因其自身法律知识极度匮乏,在公开言论中满是法律谬论,最终沦为 “自己网暴自己” 的笑柄。
发表于 2025-12-2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尚进先生躺着也中枪?

发表于 2025-12-2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却反指责他人错误,实属荒谬。

发表于 2025-12-2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aloos 发表于 2025-12-25 11:42
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却反指责他人错误,实属荒谬。

你胡说,彩云先生不是在法院,就是去法院的路上,能说别人法律知识匮乏?
发表于 2025-12-2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2-25 18: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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