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电动车主注意!记者从12月25日召开的《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规定紧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电动车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职能职责,并划定“严禁进楼入户、严禁进电梯轿厢、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堵塞通道”等刚性红线。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违规充电是重要诱因。雅安市在立法调研中发现,当前面临充电设施不足与需求量大之间的矛盾、部分上位法规定有待完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该规定共十三条,适当拓宽了法规适用范围,推动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利用,并强化违法违规充电行为管控。规定已于11月26日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体来说,将推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和充电设施建设,从量上保证人民群众有安全的设施充电;对人员密集场所、新建住宅小区和改造老旧小区等特定区域,规定充电场所的设置和充电设施建设同步推进、有机衔接;对已建人员密集场所和老旧小区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因规划建设欠账导致无法设置充电场所的情况,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下,可充分利用附近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向公众开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让有需求的群众“满电回家”,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推进减免收取充电服务费,吸引更多群众充分利用规范安全充电设施进行安全充电。
管控方面,对比较突出且公共安全危害性较大的飞线充电、入户充电、占用公共空间充电和携带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电梯轿厢等违法违规行为,补充性或创制性设置了行政处罚,以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各相关部门在会上就如何宣传贯彻实施法规作发言。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压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要求其做好登记管理、巡查管控、劝阻处置、设施维护和宣传引导,并将履职情况纳入信用评价。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新建项目审批中严格落实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并将其作为竣工规划核实的关键核查项,确保从规划源头落实安全要求。雅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将联合多部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严格执法,并推动在电梯加装电动车识别阻车系统等技防手段。
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1月11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新建住宅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已建人员密集场所和老旧小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行。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向社会开放电动车充电设施,缓解老旧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不足,降低消防安全风险。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放置电动车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携带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没有物业服务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和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火灾应急处置措施、主管部门和火灾隐患举报方式等。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的指导。
第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指导做好电动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为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和电动车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桩、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加强日常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电动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明码标价。鼓励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减免充电服务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