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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民众评判监督:(2025)川 0105 行初 368 号裁定书存在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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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以下条款:(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上诉人的立案起诉存在引用法律依据错误。
1)上诉人本次的立案请求不属于(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情形。
2)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2025年4月25日)等同于(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存在错误。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复查申请》是基于上诉人向攀枝花卫健委投诉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的病历造假问题,攀枝花市卫健委作出的《回复意见书》(2025年2月19日),上诉人认为《回复意见书》(2025年2月19日)存在较多的未查实的问题向被上诉人提交《复查申请》。该《复查申请》请求并不属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履职查处申请书》是基于攀枝花市卫健委在医疗事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职的行为和不按国家卫健委下达的规章制度履行检查和监督等问题,向被上诉人提出监督查处。该申请监督查处并不属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2025年4月25日)属于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2025年4月25日)等同于(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存在错误。
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在与事实不符合。
     本次医疗纠纷,由于上诉人一直投诉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病历存在造假(上诉人例举事实作证据),导致上诉人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鉴定解决本次医疗纠纷,造成这一原因与四川省卫健委不履职监督有关。上诉人例举了详细的损失(见赔偿明细表
2、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在未严格按法律依据进行确定及引用法律条款存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内容为:
(一)上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告知书》(2025年4月25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起诉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一)、(二)、(三)和(四)条内容要求。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为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在违反第四十九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为: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上诉人本次提出的行政诉讼与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不相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引用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驳回上诉人的诉讼,存在引用法律依据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为: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从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找不出与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书中描述的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相符合的法律条款。第三款内容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本次上诉人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不存在以上问题。
3、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履职查处申请书》是申请被上诉人进行监督,青羊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存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第五条内容、《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四、五条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2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六条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第五条内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关于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2023)35号第三、四、五条内容(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条  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医疗监督执法时应当统筹其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将同一时间对同一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合并进行,避免对医疗机构的重复检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2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六条内容(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以上法规,明确了被上诉人应该负有履职监督查处法定职责,对上诉人向其提交的履职查处申请书应该履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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