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陈明莉(系被害人陈青云之女),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512901xxxx030427,联系电话:133xxxx4433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延安巷257号
被投诉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事项: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处理患者陈青云于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期间死亡一案的行政程序中,存在未依法立案调查医疗事故、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严重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导致家属合法权益受损,责任无法厘清。
事实与理由:
我系患者陈青云的家属。患者于[2020年09月13日]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医生王玉泉在2020年09月13日 16:20左右接到家属关于患者出现“呕吐粉色泡沫痰、颜面变色”等危急情况的多次求救后,未及时到病房查看处置,直接返回医生值班室休息,直至16:38才到场,此时患者已呼吸停止,最终死亡。
该事件涉嫌构成重大医疗过失,但南充市卫健委在后续处理中,存在以下明显违法不当之处:
未依法启动医疗事故调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南充市卫健委在受理我方投诉后,仅对案件中“伪造病历”部分立案调查,而对“病情危重期间拒绝救治”这一核心问题,仅以患者呼吸停止后的抢救行为“推断实施了抢救”,规避了对此前可能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实质性调查与鉴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其在处理过程中,未保障我方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并以简单的“信访回复”替代法定的、严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不当。
事实认定不清且理由不充分:对于病历中明确存在的“急诊科心电图无医嘱、无执行、无收费、日期错误、病情诊断不一致、不能溯源”以及“心内科心电图无医嘱、无执行、不能溯源”等严重问题,南充市卫健委在未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简单认定为“书写不规范”,该认定与客观证据明显不符,有敷衍塞责之嫌。
上述行为不仅直接导致我们在后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因缺乏权威的行政认定而败诉,更使得本应通过法定程序厘清的医疗责任问题被掩盖,患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伸张,同时也损害了卫生行政监管的公信力。
投诉请求:
依据《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主管机关,有权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其未履职行为进行处理。为此,我们恳请:
责令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患者陈青云死亡事件中,医生王玉泉在15:00至16:36期间是否构成拒绝救治或延误救治的医疗行为,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并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责任。
对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本案行政处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如剥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以信访回复替代正式法律文书等)进行调查并责令其纠正。
对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在此事中可能存在的履职不力、失职渎职问题进行调查问责。
我们已穷尽本地司法和行政救济途径,现特向贵委投诉,恳请贵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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